zhqx_1966 发表于 2010-7-21 00:41:13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stickler wrote:
补充一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理论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具有新颖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权1所没有的技术特征,但是,从审查的角度来说,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时候,从程序节约角度考虑,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再进行新颖性审查了。

答复如上。理解?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时候,从程序节约角度考虑,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再进行新颖性审查了???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10-7-21 00:47:39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这是无效决定 还是无效请求?

灌水专用 发表于 2010-7-21 02:02:06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telmey wrote:
新颖性
单一技术方案对比
创造性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结合对比

单一文件不代表就一定不具有新颖性

至于lz所说的
权2肯定是具有新颖性的
否则何必引入对比文件2


如果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权1全部特征的技术方案所明确引用,此时,对比文件2的引入依然在同一技术方案内,权2依然是新颖性的问题。

灌水专用 发表于 2010-7-21 02:12:35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stickler wrote:
补充一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理论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具有新颖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权1所没有的技术特征,但是,从审查的角度来说,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时候,从程序节约角度考虑,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再进行新颖性审查了。

答复如上。理解?


在某权项相对于某一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相对于某一对比文件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时候,从程序节约角度考虑,一般不再就该权项相对于其他对比文件的新颖性、或者该权项相对于其他对比文件组合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bukudenanren 发表于 2010-7-29 18:26:54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连新颖性都没了,怎么论述创造性。
把权1与权2合并,这样就有新颖性了,然后再进行论述创造性。

dhhgo 发表于 2010-8-19 00:48:53

Re:无效,新颖性论述,迷糊了

telmey wrote:
新颖性
单一技术方案对比
创造性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结合对比

单一文件不代表就一定不具有新颖性

至于lz所说的
权2肯定是具有新颖性的
否则何必引入对比文件2


单一技术方案对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组合应该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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