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马戏团 发表于 2010-7-8 18:35:02

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分案权利要求1没有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而是对说明书实施例的重新概括,请问应该怎么改才能克服细则43.1?谢谢指教。

blindbird 发表于 2010-7-8 18:44:10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不能克服……

奇异马戏团 发表于 2010-7-8 19:14:16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理由?

xingxingzou 发表于 2010-7-8 19:50:04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LZ,是审查员认为你的“分案权利要求1没有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而是对说明书实施例的重新概括”不符合43.1?

blindbird 发表于 2010-7-8 19:50:42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在分案的实审程序中,R41.3和A33审查员基本上是相同的标准,而且可以任意使用其中之一。

所以只要看A33是否允许就行了。

A33的严格已经讨论很多次了,现在的审查实践就是重新概括是超范围的修改。你可以请教一下审查员。欢迎交流啊

奇异马戏团 发表于 2010-7-8 21:20:15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是审查通知书中写的。并和审查员通了电话,基本上怎么改都不会克服细则43.1,案子已经死了

PPPMMMAAA 发表于 2010-7-8 21:22:27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老细则还是新细则?

奇异马戏团 发表于 2010-7-8 21:52:03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老细则 公开的范围
新细则 记载的范围
虽然该申请试用老细则,但是,审查标准是和33条一致的,都是记载的范围,我的理解有误吗?
唉,审查标准真是的。。。。

telmey 发表于 2010-7-9 00:25:33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概括基本上都超
提取还有可能

至于记载的范围
难道现在限定到权利要求书了
不是申请书么

luckyman 发表于 2010-7-9 00:46:44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分案申请的判断标准,和33条的判断标准一样,任何的重新概括几乎都被视为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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