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转让
。审查指南 1-1-6.2.1.4中有一句话: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这句话不太理解:是不是在先申请可以将部分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给别人 ,不一定是全部申请人都转让?若是这样应如何提交证明文件?
例如:
在先申请申请人:A+B+C,在后申请的申请人:D+E+F好理解
但若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A+E+F情况,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形式是什么?
(1) 一个文件,转让方为A+B+C,授让方为A+E+F;
(2) 多个文件,转让方为A或B或C,授让方为A+E+F。
(3)两个文件,转让方为B或C,受让方为E和F,A不需要转让证明,没A的事
上述三个形式 那个可以呢
Re:优先权转让
这句话的意思是这样的:只要在先所有申请人签字转给在后所有申请人就行,例如:在先申请人A+B+C,在后申请人D+E+F
优先权转让时可以是:
1.A+B+C转给D+E+F;
2.A+B+C转给D,A+B+C转给E,A+B+C转给F;
3.A转给D+E+F,B转给D+E+F,C转给D+E+F;
4.A转给D,B转给E,C转给F;
这些都是可以的,所以A对A的转让不需要转让证明。上述第四个例子是最极端的情况了,这样都行,别的就都行。
Re:优先权转让
通常的做法,A+B+C转让给A+D+E的时候,在同一张证明上转让方签上A+B+C的签章或名字,受让方签上A+D+E的签章或名字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候是签章的,转让时候也得签章(改签字就不行),也就是前后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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