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1-1-6.2.1.4中有一句话: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这句话不太理解:是不是在先申请可以将部分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给别人 ,不一定是全部申请人都转让?若是这样应如何提交证明文件?
例如:
在先申请申请人:A+B+C,在后申请的申请人:D+E+F好理解
但若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A+E+F情况,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形式是什么?
(1) 一个文件,转让方为A+B+C,授让方为A+E+F;
(2) 多个文件,转让方为A或B或C,授让方为A+E+F。
(3)两个文件,转让方为B或C,受让方为E和F,A不需要转让证明,没A的事
上述三个形式 那个可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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