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检索报告的适用时间,不是2009.10.1开始么?之前的都可以适用的话,那岂不乱套啊~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法律的规定往往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实际上,任何人要求作出评价报告,都是正当的(只作出一份),但是由于行政资源的有限,现在只能限制请求人的范围。目前,已经进步了一些,包括了利害关系人。下一次专利法修改,可能会再扩大范围吧。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利害关系人”的权威解释如下: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cfg/flfg/zl/sfjs/200804/t20080415_377921.html
第一条。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ohin wrote:《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打了国知局四个单位的电话,总算把这个问题了基本问清楚:
1.检索报告:
①由国知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或者是国知局专利审查结构中心负责,二者是平级的事业单位。
②适用于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
③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可以请求检索中心做《检索报告》,可以将该报告递交给复审委作为证据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但不能请求审查结构中心做《检索报告》,因为竞争对手不属于02版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
④《检索报告》是不能复制和查阅的。
⑤检索报告尾页标注“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
①由国知局专利审查结构中心负责。
②适用于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③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不能请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因为其不属于2010版审查指南第497页“利害关系人”的范畴。
④细则57说明任何人可查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专利权人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查询中心给你邮寄复印本,暂时不收费。
⑤《专利权评价报告》尾页是否会标注“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这行字,暂时不得而知。
一直以来不太清楚的问题,终于有答案了,谢谢
不过,“国知局专利审查结构中心”在网上查了半天也没查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吗?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是的,确实是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当时听错了,也没去验证,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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