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我不是很清楚你所处的技术领域,但是有个问题:独权中的“电连接”是否太上位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明了除了逻辑电路之外无论怎样的电连接难道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效果?我从外行人看,应该对电连接的各种可能方式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而且我认为对各种可能的电连接方式进行概括的结果绝对不是泛泛的电连接,至少可以用电连接的工作机制进行功能性限定,我认为这样都已经是一个很宽的保护范围了。
因此,在独权中不加任何限制的“电连接”肯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caimomo wrote:谢谢comeflywithme!
所述技术方案,包括模块A、模块B和逻辑电路,皆为公知技术。模块A输出一种数据,数值比较器把这组数据与预设值作比较,结果为“真”时,指示模块B完成一种控制功能。这样看来,根据公知的电路控制原理,模块A和模块B的连接并不存在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点。
在现有技术中,模块B在其它类型的数据的控制下,也能够实现其在所述技术方案中同样的技术结果(例如,在所述技术方案中,模块A输出的是压力数据,而在现有技术中,控制模块B的数据是电流量数据)。因此,好像也不存在组合后实现的新的技术效果(请问,我这样理解“技术效果”对吗?)。
所述技术方案的唯一创新点是,据公知技术,模块B从未被来自于模块A的数据类型(例如,压力数据)所控制。那么,把模块A和模块B以逻辑电路相连接以达到控制的目的,能不能算是“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呢?
恭请您再次指教。谢谢!
按照你这个说法,我感觉创造性可能很成问题。因为如果现有技术没有明确限制模块B只能被哪些类型的信号控制的话,那么,用模块A输出的信号去控制模块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可能是显而易见的。除非还是我前面说的,关键是要说明A和B之间的连接本身有创新之处,是非显而易见的。
还有一个建议,如果只是图证书的话,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当然,也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试一试。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zhangsf110 wrote:我不是很清楚你所处的技术领域,但是有个问题:
独权中的“电连接”是否太上位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明了除了逻辑电路之外无论怎样的电连接难道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效果?我从外行人看,应该对电连接的各种可能方式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而且我认为对各种可能的电连接方式进行概括的结果绝对不是泛泛的电连接,至少可以用电连接的工作机制进行功能性限定,我认为这样都已经是一个很宽的保护范围了。
因此,在独权中不加任何限制的“电连接”肯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谢谢zhangsf110指教。这么看来,我还是乖乖地在独权写上“逻辑电路”吧。修为不够,面对“权”这种东西,有时候确实难免一时贪婪,呵呵。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comeflywithme wrote:按照你这个说法,我感觉创造性可能很成问题。因为如果现有技术没有明确限制模块B只能被哪些类型的信号控制的话,那么,用模块A输出的信号去控制模块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可能是显而易见的。除非还是我前面说的,关键是要说明A和B之间的连接本身有创新之处,是非显而易见的。
还有一个建议,如果只是图证书的话,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当然,也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试一试。
非常感谢comeflywithme再三指点。在您的帮助下,我也开始怀疑这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虽然它确实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既然已经提交了申请(还不止一份),那就硬着头皮把路走完吧。请问您,实用新型的独权,我可以用诸如“其特征在于,模块A和模块B以逻辑电路相连接”这样的表述吗?
再次感谢您!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光写成A和B以逻辑电路向连接,可能还没有表达清楚,比如,具体是什么逻辑电路,A如果有多个输出,是哪个输出连接到哪个输入。因此,可以写成,模块A的**输出连接到**逻辑电路的**输入,**逻辑电路的输出连接到模块B的**输入,等等。
总之,只能定义各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不能限定各个模块输入/输出的信号格式,电压/电流大小等。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谢谢comeflywithme,这下我全明白了。可能您也看出来了,我对于模块A和模块B以及逻辑电路的认识都比较肤浅,看来要临急抱佛脚了。
非常非常感谢您。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我认为权利要求除了要有连接关系外,因为加上这个连接关系的功能性限定。而说明书中要有具体的电路图,最后多举几个实施例去支持权利要求。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我觉得可以独权可以先用“电连接”,如果实审不行,就将从权包括的“逻辑电路”提上去就是。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歌谷 wrote:我觉得可以独权可以先用“电连接”,如果实审不行,就将从权包括的“逻辑电路”提上去就是。
嗯,这个办法好。谢谢歌谷提点。
Re:现有技术中不关联的两个模块之间电连接,从权需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qxg wrote:我认为权利要求除了要有连接关系外,因为加上这个连接关系的功能性限定。而说明书中要有具体的电路图,最后多举几个实施例去支持权利要求。
谢谢qxg指点。我也在犹豫要不要冒险在产品的独权里采用方法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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