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相识恨晚。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学习了,非常感谢!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写得真好。谢谢楼主。去年实务只考了80分,写完后我发现我做新颖性陈述的时候是这么说的:“对比文件一和对比文件二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具有专利法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我当时想,这么算不算单独对比啊,有点想改,但是个人觉得这也算是单独对比,而且已经写完了,再改的话怕弄的卷面很难看,就作罢。
今年只要考实务了,工作了两个多月,写的都是电子方面的。你的经验非常适合我,打印出来学习,争取今年通过。
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写的很好,精彩~~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超级感谢啊,感谢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非常感谢,受益匪浅!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很受用,非常感谢你哦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多谢分享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非常感谢,要仔细研究研究!太精辟了Re: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
你好 楼主看了你的精彩讲解真是眼界开阔了很多楼主回复ongy0915有一句话我不太理解烦请楼主赐教
“因此上述讨论的结论是:2010年卷三考试,在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时,无限制地任意增加从属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当然,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本来就是不允许的,当然就更不允许了”
问
“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本来就是不允许的,当然就更不允许了,是不是指与原独权缺乏单一性的不能增加 ,但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独权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独权是允许的例如2008年标准答案就增加了真空油炸旋转离心排油的设备的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