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我觉得问题2可能要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弄清楚“生日”的含义,即是不是只有活人才有“生日”,死人就没有“生日”。
如果只有活人才有“生日”,则为附条件。
如果死人也有“生日”,则其结果请参考下文分析。
其次,则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时的本意,来确定。假如双方约定时,根据有关情境可以推定,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管甲在35岁生日那天是否还在这个地球上混,乙都要赠予甲电脑,则赠予合同为附期限;如果根据有关情境可以推定,只有甲在其35岁生日那天还在这个地球上混,才赠予电脑,赠予合同为附条件。
概而言知,就是要将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弄清楚,才好下结论。双方的约定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假如甲能活到35岁整,则乙赠予其电脑;其二,不管甲能否活到35岁整,在其35岁生日时都赠予其电脑。对于前者属于附条件,对于后者属于附期限。
这种题目有点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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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z7522 edited on 2010-03-3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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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是正解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附条件的,因为有种可能就是甲在35岁之前就挂了的话,合同就没法生效,就没必要履行这合同了。所以是不确定的。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我觉得从订立合同的双方主观意愿来看,应该是附条件。否则的话应该约定时间,就是35岁生日那一天为合同生效日,直接写明X年X月X日就行了,因为显然某人活到那一天是个条件,而那一天确定到来则是期限。至于第一场雨雪之类的这个其实都是有疑义的吧,一个约定南非下某年第一场雪则履行的合同和一个约定赫尔辛基下某年第一场雪则履行的合同我觉得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认为是条件,后者可以认为是期限。虽然我本人倾向于后者也是条件。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附条件,如果当事人甲35岁之前死亡,如果是附期限,那么如何履行?没谱 wrote:
1。因意外事故失踪,例如海空难,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失踪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案是没有,自有关机关作出宣告之日,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申请。请明白人确定一下,相关法条在哪?
2。甲乙两人约定,甲35岁生日时,乙送其电脑一部,请问此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
答案是附条件,我以为是附期限,我的理由是:如果认为这个条件都有不可能实现的可能,有很多例第一场雨雪等期限的合同都应该是附条件合同。请指点。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dove wrote:附条件,如果当事人甲35岁之前死亡,如果是附期限,那么如何履行?
可以履行的。事实上,如果乙真的信守承诺,即使甲提前死亡,他也会想法设法兑现自己的承诺的,例如他会向甲的继承人履行,并告诉甲的继承人:自己曾经向甲承诺过,在甲生日时,送甲电脑;现在虽然甲不在了,我还是应该守信任,把电脑给你们。
当然,如果乙想耍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假如没有其他约束乙的因素,那么不管甲是否能活到35岁整,乙都可以不履行。
另外我觉得能不能履行,不应当作为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标准。附条件和附期限都有不能履行的情况出现。我有点饿了,要吃饭了,恕不展开讨论,见谅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多谢大家,看过讨论后,感觉答案还是对的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哇,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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