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zhu3111 wrote:果然是律师,偷梁换柱的本领真是一流,我没有说“法律都是条法司写的”,我是说“专利法律法规”是条法司写的,前面还特别明示了是专利局条法司,下面援引知识产权局关于条法司介绍: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虽然制定的法也好、条例规章也把都是草案或者送审稿,但相关法律的制定肯定是有条法司完成的。如果说大学教授制定法律到没有听说,某些法律的制定有法律专家参与倒是听说过。条法司主要是由专利局资深的审查员或者复审员组成的,看看司长尹新天同志吧,重庆大学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硕士学位,典型的工科前辈,之后1985年至1988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1988年至1994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室主任:1994年至1 998年任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履历没有包含他是什么律师啊?可是此人撰写出版《专利权的保护、《新专利法详解》、《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导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导读,主编《专利代理概论》、编译《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2004年编译《美国对其专利政策的重新审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天哪,按照您的理论,让这么个门外汉撰写这些东西岂不漏洞百出啊?
1977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完成学位论文.获得硕士学位。
曾在美国专利局进修6个月.在德国联邦专利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进修6个月.在美国芝加哥John Mashall法学院进修3个月.在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Institute)知识产权研究所进行6个月的专题研究。
自1982年起在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1985年至1988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1988年至1994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室主任:1994年至1 998年任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1998年至今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名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名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
负责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的上报草案,并自始至终参加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的全部过程。自2000年起,率团参加WIPO的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关于制定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工作小组的各次会议.多次担任会议副主席。
请看尹司长他不但有法学的进修经历 而且担任中国法学会理事
尹司长是工科背景 但长期从事的是法律事业
我想告诉你的是 不一定是律师都是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有的相当一部分律师是司法部批准的 不需要考试
而且他有的是律师资格 不一定非要执业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另外我也了解到现在的稍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设有知识产权部,不可否认里面有很多有技术背景的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单纯的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没有实际执业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很难撰写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这里的合格在于既保证专利的稳定性又为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如果没有实际执业经验,很难理解怎么去撰写才能满足上述要求。如果没有撰写经验,在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然存在偏差。行业内有这样的说法,撰写是一个提高过程——答复审查意见和补正是进一步的提高——参与专利侵权讼诉可以再一布的提高,三者相互关联,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能分开操作。这里涉及侵权诉讼,不得不说您提到的专利诉讼,其包括:1、所有权争端形成的诉讼(即权属纠纷),2、侵权诉讼,3、行政诉讼(主要是跟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一中院打交道,还包括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比如冒充和/或假冒专利引起的诉讼),4、合同纠纷和其他的一些涉及专利的诉讼,比如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面也很广,请您说一下律师适合哪一种呢?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zhu3111 wrote:另外我也了解到现在的稍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设有知识产权部,不可否认里面有很多有技术背景的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单纯的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没有实际执业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很难撰写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这里的合格在于既保证专利的稳定性又为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如果没有实际执业经验,很难理解怎么去撰写才能满足上述要求。如果没有撰写经验,在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然存在偏差。行业内有这样的说法,撰写是一个提高过程——答复审查意见和补正是进一步的提高——参与专利侵权讼诉可以再一布的提高,三者相互关联,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能分开操作。这里涉及侵权诉讼,不得不说您提到的专利诉讼,其包括:1、所有权争端形成的诉讼(即权属纠纷),2、侵权诉讼,3、行政诉讼(主要是跟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一中院打交道,还包括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比如冒充和/或假冒专利引起的诉讼),4、合同纠纷和其他的一些涉及专利的诉讼,比如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面也很广,请您说一下律师适合哪一种呢?
至少行政诉讼比专利代理人要专业 咱们俩说的并不矛盾 不是无条件让律师进入 而是也通过考核上岗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kid2003 wrote:1977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完成学位论文.获得硕士学位。
曾在美国专利局进修6个月.在德国联邦专利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进修6个月.在美国芝加哥John Mashall法学院进修3个月.在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Institute)知识产权研究所进行6个月的专题研究。
自1982年起在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1985年至1988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1988年至1994年任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室主任:1994年至1 998年任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1998年至今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名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名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
负责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的上报草案,并自始至终参加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的全部过程。自2000年起,率团参加WIPO的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关于制定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工作小组的各次会议.多次担任会议副主席。
请看尹司长他不但有法学的进修经历 而且担任中国法学会理事
尹司长是工科背景 但长期从事的是法律事业
我想告诉你的是 不一定是律师都是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有的相当一部分律师是司法部批准的 不需要考试
而且他有的是律师资格 不一定非要执业
难不成有过法律进修经历的都叫法律专家了?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那个没有相关法的基本知识!虽然可能是应付考试,我就是典型的应付考试类型的,不过现在也去进修了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课程。并且有一点,你也太小看专利代理人在相关法律上的能力了,很多人虽然没有你们所说的律师资格,但是在民事诉讼方面一点不亚于你们律师。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kid2003 wrote:至少行政诉讼比专利代理人要专业 咱们俩说的并不矛盾 不是无条件让律师进入 而是也通过考核上岗
关于这一点我存保留态度:专利上面的行政诉讼多产生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这类诉讼您可以看看北京市一中院所审理的相关案件及判决书,里面涉及的不只是平时咱们所提到的行政诉讼。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支持zhu3111……!!!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支持zhu3111。我也被搞法律的人呛了一把,完全的无理取闹还是。。。
Re:商标代理自由竞争的结果(再次驳斥自由竞争论)
kid2003 wrote:难道律师不比你懂法吗
现在连检察院查案都请律师提前介入
何况商标专利
要是没有律师参与 专利权受到侵犯 谁代表发明人去维权
难道是你这样的专利代理人吗?
国外的企业要的都是专利律师
美国的专利律师更都是JD
就专利法而言,很大程度上未必。
没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如何单独介入专利案件?
可能情况不多,但是至少作为公民代理是可能的吧。
专利律师是指有双证么?那么这样的人才也一般是先成为专利代理人,后转为律师,猜测你的意思是不是他们拿了律师证就不是专利代理人了? 中国律师援引美国的“专利律师”制度要求放开专利代理是很不负责任的
他们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和美国律师制度的不同点选择性忽视
但是美国的律师没有中国的本科制度,所有的律师都是通过本科的学习之后才能进入法学院,绝大的部分的律师都有理工科的背景,而中国的律师有多少有理工科的背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