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_no 发表于 2009-12-29 23:57:53

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40350 ,对于该司法解释有两个疑问,请坛子里的高人帮忙解答!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有该司法解释之后,原来判断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变劣”是否还能使用?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想问的是,在专利法修改之后如果存在在后设计与在先授权的不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后者是否构成侵权呢?比如玩具汽车和真的汽车,在专利法修改之前,因为二者不是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所以不考虑二种设计是否类似的问题,所以就谈不上侵权,但是专利法修改后,好像打破了类别上的限制,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呢?

以上问题,望高手指教!

专利狂 发表于 2009-12-30 17:51:09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nono_no wrote: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40350 ,对于该司法解释有两个疑问,请坛子里的高人帮忙解答!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有该司法解释之后,原来判断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变劣”是否还能使用?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想问的是,在专利法修改之后如果存在在后设计与在先授权的不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后者是否构成侵权呢?比如玩具汽车和真的汽车,在专利法修改之前,因为二者不是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所以不考虑二种设计是否类似的问题,所以就谈不上侵权,但是专利法修改后,好像打破了类别上的限制,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呢?

以上问题,望高手指教!


对于第一个问题,所谓的“故意变劣”是出现在2001年9月北京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是这早被最高院否定掉了,与之类似的还有多余指定原则。其实这个理论很荒谬,假如“故意变劣”可以用,那么
1、申请人是否可以将多个发明创造写在一个独权里,反正省略其中几个发明创造对应的技术特征后最后只剩一个发明创造即可(省略后其对应性能和效果也消失),那相当于一项专利申请可以保护N个发明创造了。
2、某一专利技术是对在先技术的改进,即在在先技术上增加某一功能对应的技术特征,那么别人实施在先技术是否也构成这个专利技术的“故意变劣”技术。

第二个问题和以前一样,不侵权的,新专利法的改变是使法条表达的意思更准确,司法解释也只是明确了这一判断准则而已。构成外观侵权必须满足两点: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zi_hi_yi 发表于 2009-12-30 17:56:18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顶一下, 我昨天看了,也对这两条有疑问.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2-30 18:13:09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nono_no wrote: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40350 ,对于该司法解释有两个疑问,请坛子里的高人帮忙解答!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有该司法解释之后,原来判断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变劣”是否还能使用?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想问的是,在专利法修改之后如果存在在后设计与在先授权的不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后者是否构成侵权呢?比如玩具汽车和真的汽车,在专利法修改之前,因为二者不是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所以不考虑二种设计是否类似的问题,所以就谈不上侵权,但是专利法修改后,好像打破了类别上的限制,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呢?

以上问题,望高手指教!


1. 所谓的变劣侵权,跟多余指定一样,都是谬论。多余指定和变劣侵权都不应该存在。根据公平原则,其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撰稿人承担。否则,以后就不用对专利申请文件做什么要求了,随便写写,等到想主张权利的时候,多拿几个什么原则来“篡”出一个能让对方侵权的权利要求就得了,呵呵。那样的话,行业的大衰退和大悲哀很快就会到来的。
2. 我认为,这个问题貌似不是问题。因为新修改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由产品变更成了外观设计本身,意图很明显,这个解释也只是对其中的主要部分进行了明确而已。问题之在于,应该对于新专利法实施之前授权和之后授权的外观设计维权的区别规定清楚。

onlypic 发表于 2009-12-30 18:59:34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对“新产品”的定义好像不是很清楚。所谓“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很含糊,到底是公开使用或者是公开销售、许诺销售?对原有产品的改进算不算新产品?

对于楼主的第二个问题,我也一直存在疑问。原来问过一些专家,说是有一个“等价置换”(好像是这个词,记不清了)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玩具汽车是侵权的,但我一直没有找到相关的资料证实这个观点。

我想起来了,应该是叫外观设计的转用。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2-30 19:16:39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onlypic wrote:
对“新产品”的定义好像不是很清楚。所谓“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很含糊,到底是公开使用或者是公开销售、许诺销售?对原有产品的改进算不算新产品?

对于楼主的第二个问题,我也一直存在疑问。原来问过一些专家,说是有一个“等价置换”(好像是这个词,记不清了)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玩具汽车是侵权的,但我一直没有找到相关的资料证实这个观点。


所谓的等价置换,我这么理解:
在这一条中,因为保护客体从产品变成了设计本身,使得保护范围变大了。
但是,在另一条中,通过让申请人提前声明设计要点,又使得保护范围变小了。

专利代理人乙 发表于 2009-12-30 19:18:00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另外,关于第六条也会带来一个很大的潜在危险。

如果在答复审查意见中不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反对意见,而是为了克服一些形式问题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由于不同用词或说法的中文含义是有差异的,如果因该差异而导致保护范围上的变化也导致法院认为权利人放弃了某些保护,则对权利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喽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2-30 19:39:37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是不利,但是,我认为方向是对的。那就是要求撰稿人在撰稿的时候认真点,不能再像现在这样糊弄了。
以前,撰稿人是糊弄了,省事儿了,专利局和法院可就麻烦了。以前,为了那个什么创新规划,专利局和法院都背着,现在,发展差不多了,该换到专利申请人(代理人)身上背了,哈哈~~~~~~~~

nurr 发表于 2009-12-31 00:26:35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昨天看了解释,对外观设计的侵权界定,还是觉得说得不清楚。

如果考虑判断标准有两个方面:1、产品相似度(可用用途进行判定);2、设计相似度(通过设计特征进行判定)
那么汽车和汽车模型外观设计的相同,应当不算侵权。

但解释第11条又说了: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好像又说评判是否侵权侧重点在设计本身

这么一说汽车和汽车模型外观设计的相同,应当认为是侵权的。

哎,高人指点一下吧,我脑子现在乱七八糟的

fevernova 发表于 2010-1-3 01:08:27

Re: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

nurr wrote:
昨天看了解释,对外观设计的侵权界定,还是觉得说得不清楚。

如果考虑判断标准有两个方面:1、产品相似度(可用用途进行判定);2、设计相似度(通过设计特征进行判定)
那么汽车和汽车模型外观设计的相同,应当不算侵权。

但解释第11条又说了: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好像又说评判是否侵权侧重点在设计本身

这么一说汽车和汽车模型外观设计的相同,应当认为是侵权的。

哎,高人指点一下吧,我脑子现在乱七八糟的

不要把11条割裂开来看,看下第8条就能够明白前提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

虽然新法59.2对外观保护范围的界定直接以外观设计为准,但其仍有定语“该产品”,上述第8条解释所列明的前提正是与此相呼应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高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