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http://www.court.gov.cn/sfjs/show.php?file_id=140350 ,对于该司法解释有两个疑问,请坛子里的高人帮忙解答!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有该司法解释之后,原来判断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变劣”是否还能使用?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想问的是,在专利法修改之后如果存在在后设计与在先授权的不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后者是否构成侵权呢?比如玩具汽车和真的汽车,在专利法修改之前,因为二者不是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所以不考虑二种设计是否类似的问题,所以就谈不上侵权,但是专利法修改后,好像打破了类别上的限制,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呢?
以上问题,望高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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