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本发明有提到晃动装置的设置方式,即设置于枕芯下。楼主似乎没参加考试?晃动装置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使枕芯产生轻柔、缓慢的晃动,而独立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才是止鼾而人不惊醒,这一点在交底材料中有明确说明。
D2中的振动器与本案中的晃动装置二者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
binglou wrote:
D2提到了振动器止鼾的功能,不然要“声音检测装置”就没意义了。
D2有提到具体的振动器的设置方式,
本发明没有提到“振动器的设置方式”,甚至没有提“振动器”作为止鼾装置这个下位概念,
但这不影响D2中下位概念对本发明中“轻柔摇动(止鼾)装置”的破坏性;
因为显然这个上位概念把在先的下位概念给包括进去了。
“解决的问题”、“所起的作用”、“达到的效果”是一个意思--功能;
而D2的振动器在止鼾方面的功能(在减小功率后)和本发明(上位后的)功能是一样的;
就算有区别,也是振动器与“气囊式”的区别,或振动器与“摇板式”的区别,
而这些区别不影响这“振动器”可以纳入“轻柔止鼾装置”范围之内,
就象气囊式和摇板式也有区别,但都可以纳入“轻柔止鼾装置”一样。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东莞彪哥 wrote:本发明有提到晃动装置的设置方式,即设置于枕芯下。楼主似乎没参加考试?
晃动装置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使枕芯产生轻柔、缓慢的晃动,而独立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才是止鼾而人不惊醒,这一点在交底材料中有明确说明。
D2中的振动器与本案中的晃动装置二者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
本发明有没有声明振动器设置方式并不重要;
就算声明了,那么“设置在哪里”也不重要。
因为现在讨论的是对比文件中振动器(及其他特征构成的整体组合分案)对本发明的上位概念“轻柔摇晃(止鼾)装置”创造性的破坏性。
D2中振动器式止鼾枕作用跟本发明中的气囊式止鼾枕、摇板式止鼾枕技术效果不一样也不影响这个,
现在说的是创造性,只要D2把功率选择小点,就可以作到“轻柔摇晃装置”的效果。
因为“轻柔摇动装置”的范围太大了:)
所以一不小心,被纳入了这个范围,所以就产生了破坏性。
你不合并这两个发明点,它八竿子也打不着阿。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东莞彪哥 wrote:本发明有提到晃动装置的设置方式,即设置于枕芯下。楼主似乎没参加考试?
晃动装置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使枕芯产生轻柔、缓慢的晃动,而独立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才是止鼾而人不惊醒,这一点在交底材料中有明确说明。
D2中的振动器与本案中的晃动装置二者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
本发明有没有声明振动器设置方式并不重要;
就算声明了,那么“设置在哪里”也不重要。
因为现在讨论的是对比文件中振动器(及其他特征构成的整体组合分案)对本发明的上位概念“轻柔摇晃(止鼾)装置”创造性的破坏性。
D2中振动器式止鼾枕作用跟本发明中的气囊式止鼾枕、摇板式止鼾枕技术效果不一样也不影响这个,
现在说的是创造性,只要D2把功率选择小点,就可以作到“轻柔摇晃装置”的效果。
因为“轻柔摇动装置”的范围太大了:)
所以一不小心,被纳入了这个范围,所以就产生了破坏性。
你不合并这两个发明点,它八竿子也打不着阿。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俺上位了,俺觉得还是要考虑国知局出题老大的思路。三进宫了,再天真也该学乖了----
诸天神佛啊,让我赶紧过了这个考试吧!
实在受够了---
专代助理的日子不好过呀----。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本发明的主要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止鼾装置错误启动的问题,其次的问题才是使止鼾装置不致因运动太过剧烈而使睡眠者被惊醒。撰写权利要求1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用最少的特征组合形成可解决主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至于其它次要的技术问题,是撰写从权的时候该考虑的。
不管是考试还是实务,这一点都是要注意的。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楼主的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了:是想说“晃动”是“振动”的一种,是频率较低的“振动”。但我不认同。
就事论事,这种解释超出了试题范围不说,客观地讲,“振动”需要有一个平衡点和一个周期性变化的回复力(由零到最大,再由最大归零,周而复始);而晃动则不具备这些特征,驱动力可以是一个恒定的力,再突然变化为另一个与之相反的恒定的力;二者的速度特征也不相同。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哥们,我四进宫了。过与不过,有些麻木了。由它去吧。专代助理也不见得不好做,做的好也可以请几个代理人做专代助理的助理。
jjwangf wrote:
俺上位了,俺觉得还是要考虑国知局出题老大的思路。
三进宫了,再天真也该学乖了----
诸天神佛啊,让我赶紧过了这个考试吧!
实在受够了---
专代助理的日子不好过呀----。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jjwangf wrote:本发明的主要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止鼾装置错误启动的问题,其次的问题才是使止鼾装置不致因运动太过剧烈而使睡眠者被惊醒。
撰写权利要求1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用最少的特征组合形成可解决主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至于其它次要的技术问题,是撰写从权的时候该考虑的。
不管是考试还是实务,这一点都是要注意的。
没错,没有创造性的话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加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话,后果很严重。仅从考试讲,后者扣分要多。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jjwangf wrote:俺上位了,俺觉得还是要考虑国知局出题老大的思路。
三进宫了,再天真也该学乖了----
诸天神佛啊,让我赶紧过了这个考试吧!
实在受够了---
专代助理的日子不好过呀----。
本发明的主要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止鼾装置错误启动的问题,其次的问题才是使止鼾装置不致因运动太过剧烈而使睡眠者被惊醒。
撰写权利要求1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用最少的特征组合形成可解决主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至于其它次要的技术问题,是撰写从权的时候该考虑的。
不管是考试还是实务,这一点都是要注意的。
本帖讨论的是“轻柔”作为上位是否合理的问题。
止鼾枕技术领域中,轻柔问题和误动作问题那个重要,考生不好作判断的;也不需要判断,反正二者发明思路不同,可以分别划定保护范围。
独权不应该写多余特征,同意。不过跟本帖主题无关。
Re:2009务实撰写:“轻柔摇动装置”的创造性被D2的“振动器”破坏了。
东莞彪哥 wrote:楼主的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了:是想说“晃动”是“振动”的一种,是频率较低的“振动”。
但我不认同。
就事论事,这种解释超出了试题范围不说,客观地讲,“振动”需要有一个平衡点和一个周期性变化的回复力(由零到最大,再由最大归零,周而复始);而晃动则不具备这些特征,驱动力可以是一个恒定的力,再突然变化为另一个与之相反的恒定的力;二者的速度特征也不相同。
该解释属于公知常识。
振动有简谐运动,也有多谐运动,
就象电波有余弦波,也有方波;
有归零的,也有不归零的;
有无偏(直流分量)的,也有有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