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在讨论之前,我们还是弄清一些事物的好。以下来自于国知局网站。临时申请是1995年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根据谈判的协议修改本国专利法后,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它有以下特点:1.根据美国专利法,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只需提供说明书和附图,说明申请是临时申请的首页,而不需提供正式的权利要求和声明等;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和提交发明人姓名。2.临时申请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3.临时申请的未决时间,不计入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该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算。4.临时申请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EPO在官方公报上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以美国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EPO申请的优先权日。事实上,临时申请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洛飞 wrote:在讨论之前,我们还是弄清一些事物的好。以下来自于国知局网站。
临时申请是1995年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根据谈判的协议修改本国专利法后,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它有以下特点:1.根据美国专利法,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只需提供说明书和附图,说明申请是临时申请的首页,而不需提供正式的权利要求和声明等;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和提交发明人姓名。2.临时申请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3.临时申请的未决时间,不计入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该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算。4.临时申请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EPO在官方公报上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以美国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EPO申请的优先权日。事实上,临时申请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我提出的“新型发明合并申请”(下文简称“复合申请”),一定程度上更接近我国的“实用新型+发明”联合申请结构。区别特征,或者说目的是删减重复的手续,理顺了其中冲突的部分。美国的可以参考,吸收其有益的成份。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个人认为实用新型是知识产权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部分,真正发展到知识产权高级阶段的国家是不应当存在这样的制度的。中国目前的阶段完全称不上高级阶段,应该还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但是问题是领导们怎么想,也许哪天头脑发热就把新型取消了。
仅仅是个人意见。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zrysprite wrote:个人认为实用新型是知识产权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一部分,真正发展到知识产权高级阶段的国家是不应当存在这样的制度的。
中国目前的阶段完全称不上高级阶段,应该还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但是问题是领导们怎么想,也许哪天头脑发热就把新型取消了。
仅仅是个人意见。
专利制度里面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对所有专利类型同样存在或不存在的,
不是新型相对于其他发明类型的区别。
一定程度上,中国的实用新型有点象美国的“临时申请”,就是尽快让发明人有个“申请日”,算是个“登记制度”。
因为新型中的垃圾比例大,基本上也用不着,
所以就先登记着,真要用(打侵权)了,再实审(通过无效程序实现);
而不是全部实审出来,然后眼巴巴看着它们大部分都废掉。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科技再发达,新型(或类似代替物)的存在都是有必要的。
例如美国有临时申请,日本有实用新型。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因为创造性不能授权并不影响实用新型的稳定性,这个担忧没有道理。保护方面,两者保护力度是一样的,只是时间长度不同;在专利局和法院打循环官司的事情,是靠法规解决完善的。大巴山来客的担心有道理,如果规定这种形式的申请不能后续修改申请文件的话就可以解决——不过这对申请人的要求就严格了,似乎与措施的目标不符合:本来不就是为帮助那些水平不足的申请人吗?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zls0 wrote:2020年再考虑吧,时机还不到.
应该是2013年吧,按照每4年大改一次的规律....
不过个人认为彻底把实用新型和外观排除在专利之外才是最终的目标(类似德国)。将登记制和审查制的两种知识产权从申请到授权到维权和司法行政保护全部剥离开才好。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专利门 wrot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因为创造性不能授权并不影响实用新型的稳定性,这个担忧没有道理。
如果申请人同时(或相近时间内)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一般只能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专利门 wrote:
保护方面,两者保护力度是一样的,只是时间长度不同;
同意,不过我提到合并的理由,不包括对原新型和原发明的保护力、保护时间的质疑。
专利门 wrote:
在专利局和法院打循环官司的事情,是靠法规解决完善的。
同意,不过我提到合并的理由,不包括对此问题的完善。
专利门 wrote:
大巴山来客的担心有道理,如果规定这种形式的申请不能后续修改申请文件的话就可以解决——不过这对申请人的要求就严格了,似乎与措施的目标不符合:本来不就是为帮助那些水平不足的申请人吗?
回顾一下大巴山的担心和我的解释:
大巴山:“如果无效中权利要求书修改了,专利的“高级审查部门”又继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
冰楼:“--无效中可以让高级审查中止,无效程序结束后若权力书无修改且维持,则恢复实审;
若权力书修改了且维持,权利人可以选择基于此权力书终止原权力书的实审而启动新权力书的实审,由此带来的审查工作量由权利人承担。或者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初级授权n年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10年内)再申请高级授权及其实审,若有无效并修改权力书的情况,也免得重复担负实审费”
可见,“合并制”没必要限制申请人修改文件,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sapphire_wang wrote:应该是2013年吧,按照每4年大改一次的规律....
不过个人认为彻底把实用新型和外观排除在专利之外才是最终的目标(类似德国)。将登记制和审查制的两种知识产权从申请到授权到维权和司法行政保护全部剥离开才好。
如果2013可以实行:幸甚。
一般来说,要足够久才能变法,因为不足够久就没有多少可以改变的内容。
但如果有大的改变,改变会带来大的好处,足以弥补一次变法带来的成本,那就可能不用等那么久。
可以想像合并后节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对发明创造提供的便利性和由此带来的后继的社会效益。
新型跟外观不一样。因为新型和发明的内容其实是一路的,二者有互通性。
事实上现在的做法类似你说的思路:(新型)因为“可能会不审查”而成为“永远的登记”了(除非被无效一把)。
合并制的思路是:为了“可能的审查”而暂时登记:登记之后可以审查,也可以不审查。
看不到什么前景的时候先“登记”,通过一定时间的认识深入后把这个登记转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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