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是个比较头疼的事情,往往会不惜人财物力,两个都申请。
这种情况如此普遍,以至于09年新的专利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配套修改。
我就想,如果把两个类型合并一下,多好阿:
申请时递交一个申请即可,之后进入初级阶段,对应的审查相当于原实用新型的审查,
之后合格的可以发《初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实用新型新型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实用新型授权”也行;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和提前公开请求,如果提出,则专利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
之后合格的可以给予《高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发明专利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发明授权”也行,
同时撤销实用新型授权;
这里有个细节上的考虑,如果一个《高级授权的发明》被无效的理由是“创造性不够‘高级授权’的标准”,那么应该允许专利权人用“创造性足够‘初级授权’的标准”来把高级授权降低到低级授权。
现有情况是,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好处:对于申请人,短时间内可以得到一个低效力的保护,通过较长时间可以得到一个高效力的保护,
申请人和审查员只需要处理一份文件,节约大量人财物力。
调研国际上的一些情况,比方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能够发现支持上述设想的一些事实: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比发明少了方法和材料的主题。这对希望获得快速保护的一些主题是不利的,希望合并后的规则里面可以一视同仁,无论是“初级授权”还是“高级授权”,都可以允许这些主题的存在。
法律应该是更简单、更好把握的。
另外,发明比实用新型的要求高,体现在创造性的要求高,其实这也没必要。因为这个规则很难把握,是个非常主观的规则。
这种规则很难作到不偏不倚,其判断标准的把握也很随机,不如没有。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顶下,想法不错,坐观其变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2020年再考虑吧,时机还不到.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zls0 wrote:2020年再考虑吧,时机还不到.
为什么不到?事实上有什么障碍吗?这些障碍在以后“时机到了的时候”有望解决吗?
我先替你给两个“时机不到”的理由:
1 这个修改可以说是个“巨大”的修改,涉及一大堆程序上的琐碎变动。
现在09版专利法已经定型,总不能让立法的人马上再立一个吧,人家累了,得休息几年再说。
2 这个修改会降低中国专利申请的总量,会降低一些申请、代理的费用,这可能会影响到gdp。
请继续补充:)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初级授权”之后“高级授权”之前这段时间遇到侵权诉讼和无效怎么办?
这个权利法院是认还是不认?
提起无效的话,专利都还在“高级审查”的过程中,这个权利应该说都还是待定的,那这个时候你要无效的是什么东西?
如果无效中权利要求书修改了,专利的“高级审查部门”又继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
楼主觉得这样有可操作性么?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另外楼主说的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是有比较严格和显著的区分的,并不是你说的“很难把握”
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来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通常只有在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的,才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从对比文件的数量上来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发明可以引用多项。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大巴山来客 wrote:“初级授权”之后“高级授权”之前这段时间
遇到侵权诉讼和无效怎么办?
这个权利法院是认还是不认?
提起无效的话,专利都还在“高级审查”的过程中,这个权利应该说都还是待定的,那这个时候你要无效的是什么东西?
如果无效中权利要求书修改了,专利的“高级审查部门”又继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
楼主觉得这样有可操作性么?
“初级授权”之后“高级授权”之前这段时间
遇到侵权诉讼和无效怎么办?
--按初级授权(等同原实用新型)办理
这个权利法院是认还是不认?
--按初级授权(等同原实用新型)办理
提起无效的话,专利都还在“高级审查”的过程中,这个权利应该说都还是待定的,那这个时候你要无效的是什么东西?
--是初级授权的东西。如果无效了,高级授权的审查也终止了。
如果无效中权利要求书修改了,专利的“高级审查部门”又继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
--无效中可以让高级审查中止,无效程序结束后若权力书无修改且维持,则恢复实审;
若权力书修改了且维持,权利人可以选择基于此权力书终止原权力书的实审而启动新权力书的实审,由此带来的审查工作量由权利人承担。或者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初级授权n年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10年内)再申请高级授权及其实审,若有无效并修改权力书的情况,也免得重复担负实审费
楼主觉得这样有可操作性么?
--还有其他问题,如果也是这类的程序问题,可以参考解决。我感觉可以操作,至少可以仿照美国的“临时申请”与“非临时申请”的结构。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大巴山来客 wrote:另外
楼主说的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是有比较严格和显著的区分的,并不是你说的“很难把握”
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来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通常只有在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的,才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从对比文件的数量上来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发明可以引用多项。
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区别,关键是这些不是判断发明和新型创造性的区别的充分条件,要完成判断条件的充分化,还必须加上主观的判断:什么显著的、突出的××××……
我们知道:一个客观的条件+一个主观的条件=一个不严格的条件。
就好比:一个高精度的尺子+一个低精度的尺子=一个低精度的尺子。
这就是短板理论。
所以,最后对创造性的判断,只能是不精确的。
不过,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至于影响发明和新型合并的好处。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我觉得LZ的建议从思路上可行,既然米国人可以有类似的制度,而且我们觉得好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但不要抄袭)。一些细节的问题都不应当成为大势的阻碍,它们相对于制度和政策来说,都不是问题,都是可以克服的。
当然,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因为涉及到很多利益攸关者,涉及到各方面的力量的均衡和制约。
拭目以待
Re: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bjyigexd wrote:我觉得LZ的建议从思路上可行,既然米国人可以有类似的制度,而且我们觉得好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但不要抄袭)。
一些细节的问题都不应当成为大势的阻碍,它们相对于制度和政策来说,都不是问题,都是可以克服的。
当然,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因为涉及到很多利益攸关者,涉及到各方面的力量的均衡和制约。
拭目以待
是阿,技术上因该不存在问题的。
美国的制度都运行那么多年了,如果说抄都抄不动,把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夸大到无法克服的困难,说不过去。
就是在国情方面,可能困难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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