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oraclecom wrote:申请人有三个发明点,一个是比较器,一个是气囊式止鼾装置,一个是板式摇动止鼾装置,所以应该以三个专利申请进行发明创造点的保护。
本发明旨在解决现有止鼾枕头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1,环境噪声的干扰;2.止鼾装置振动过大。据此,本发明具有三个发明点:比较器(解决问题1),气囊式止鼾装置(解决问题2),板式摇动止鼾装置(解决问题2),因此有不同的技术方案:
(一)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注意是上位)其特征在于(比较器的功能性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对止鼾装置进一步下位限定。
(二)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止鼾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止鼾装置是气囊式止鼾装置...
2.
3.
(三)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止鼾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止鼾装置是板式摇动止鼾装置...
2.
3.
分案的理由是:(一)的技术方案无法保护(二)和(三)的技术方案。另外,支持的问题是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考试让你撰写新申请、新的权利要求。即不涉及支不支持的问题。
另外注意,(二)和(三)的技术方案中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要限定的与:(一)中的技术方案一样,否则没有新颖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也会要求客户分案的。
但是我跟你的分案有点不一样。我认为分案的主题是止鼾器,而不是枕头,写枕头范围会小了。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loongboy wrote:在实际操作中,我也会要求客户分案的。
但是我跟你的分案有点不一样。我认为分案的主题是止鼾器,而不是枕头,写枕头范围会小了。
我认为不能是止鼾器,因为该止鼾器不与枕头一起的话,将无法实现其功能,也就是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朝暮 wrote:是否需要得到支持,是否需要进行合理的概括,这些还是明年出答案后才知道。
考试就是考试,拭目以待吧。
我想知道你所说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有什么依据?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shangshan wrote:我想知道你所说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有什么依据?
兄弟,看清楚我说的是啥吧。
我没有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只是说即便考试也需要考虑。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oraclecom wrote:改正:(一)中的权利要求1应该是: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止鼾装置(注意是上位)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比较器的功能性限定。
这是典型的结构+功能的限定,没有功能的限定,虽然足有区别现有技术,但是将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不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另外,认为方法权项没有必要。
你的权1和我的权1基本一样的...(唯一不同点我写了包括枕芯,不写枕芯的话,完全不能体现你的主题是枕头)
从权写了三种具体形式的止鼾装置...没写方法..没有分案(这个主要原因是我纸不够了..就没去想分案的事情)..呵呵....
其实从它给的资料就知道,止鼾装置是不包括音频检测器和比较器的...
因此分案成一种止鼾装置,然后再说他包括音频检测器和比较器,那是明显的超出所给资料的范围....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朝暮 wrote:兄弟,看清楚我说的是啥吧。
我没有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只是说即便考试也需要考虑。
考试中肯定是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你理解的上位止鼾装置是不是只能是发明点中的气囊式和摇动式两种,这样理解出的止鼾装置太狭隘了,楼主所说的止鼾装置是涵盖气囊式、摇动式以及现有技术中振动式的上位概括。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shangshan wrote:考试中肯定是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你理解的上位止鼾装置是不是只能是发明点中的两种,这样理解出的止鼾装置太狭隘了,楼主所说的止鼾装置是涵盖气囊式、摇动式以及现有技术中振动式的上位概括。
气囊式和摇动式,是2种实施方式,个人感觉应该对它们的共性进行合理的概括。但概括到何种程度才是“合理”,这个就不知道了,看果汁局怎么认为吧。
另外,如果是“止鼾装置”,那应该至少把音频检测器归为必要技术特征,否则光靠振动器或本发明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还实现不了止鼾的功能。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能否把“气囊式摇动装置”和“摇板式摇动装置”概括为“轻柔摇动装置”;这两个(或说一个)发明点,都要从“鼾声检测器”里面独立出来。
能概括,那就是一共两个案,
不能概括,那就得作三个案子。
而至于能不能作这种概括,取决于“任何其他轻柔摇动方式的实施例”是否可以很容易地、“不加创造性思考”地得到。
我在考试的时候确实想了两例,感觉这两例不能被很容易想到
--或者说,我不能作试卷之外某种“轻柔摇动装置”的思考,所以不能排除这种实施例的存在,
所以就没有作概括,所以一共作了三个案子。
但这三个发明点,从试卷中看,只能用在“止鼾枕头”上,我“不应该”去作扩展思考,我应该局限于试卷的知识。
--我可以把试卷中的知识概括,但不应该把试卷中知识的范围“扩展”。
所以,三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都是“止鼾枕头”。
Re:局外人看卷三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分案
“摇动”是力产生的,力可以来自机械力,弹力、压力、摩擦力、电磁引力,压力可以是气压、水压弹力可以来自弹簧,可以是皮筋,电磁引力可以是磁铁、线圈……
运动方式可以是平动,可以是转动,可以是二轴的,三轴的,复合的……,
装置的构造更是可以五花八门
……对应的实施方式一定是很多的。
概括为“轻柔摇动装置”,料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我是发明人,一定会在说明书中尽可能穷举“轻柔摇动方式”,如果我是代理人,也会建议发明人这么作,
但我现在是考生,只能基于试卷作;
从试卷给出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启示做出上位的概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