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2:38:52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专利局的人怎么评试卷我见识过,所以我们大家都只有碰运气了, 专利局说黑,你说白就完蛋了.
凭直觉,这次考试应为高级审查员出题.在此本人特别申明,本人的言论不负法律责任.仅供参考.

phoenixshifo 发表于 2009-12-10 02:41:13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zhouyuan09 wrote:
我忘记在考卷上写准考证号码了....


哥们,我的卷一好像也没有写转考证的号码,只记得用2B是铅笔涂了,没有写。。。。。。。。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2:45:25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下次记住就行,人行于云,今事过往成云烟,说不准你后面有洪福呢

洛飞 发表于 2009-12-10 03:32:29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fujinbao wrote:
建议卷三评分标准加一条,考生答案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颠覆性,新颖性是指,跟其他考生答案都不相同或者近似,创造性是指跟其他考生答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颠覆性是指跟其他考生答案相比能够让阅卷人为之一振,易哥窃喜,哈哈,玩笑玩笑,别当真。

  可以在前面加一个“极”字。确实这位易兄的论点让我眼睛为之一亮,要是以前考状元,皇上亲自批卷刚好批到你这份,可能状元非你莫属。你一句时间质疑让请求人辛苦写的两页陈述意见打了水漂,有风清扬那功力。我是由衷的称赞,别往相反的方向理解。考多少分是其次的,你这种辩论思维很发散,难得的人才。不过现在讨论是没多少意义的,因为我们都只把题记了个大概,有时一字之误失之千里也。等题一公布,大家再仔细研读后,或许好多的讨论都是多余的。
  还有口审不口审跟专利文件修改不修改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专利权人一句话不说,可以口审,专利权人答辩千言,也可以不口审。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3:40:20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洛飞兄实在仁慈,对愚兄胡言也能够宽宏理谅.本人本不爱凑热闹,但是由于实在反感这种考试,才由此下作,以避免来年与之\"同去\".贤兄如觉小弟有何欠妥之处,请赐教.磕谢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4:10:34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洛飞兄所言\"还有口审不口审跟专利文件修改不修改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专利权人一句话不说,可以口审,专利权人答辩千言,也可以不口审\", 愚弟表示赞同。
愚弟认为关键点在于\"补充意见\"中给出的信息.其暗示之显著,让愚弟弃暗投明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4:41:00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对请求人的精神状态诊断分析报告:
1.假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至提出\"补充意见\"之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提出\"补充意见\"之后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人对\"时间\"质疑合情合理.
2.假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至提出\"补充意见\"之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提出\"补充意见\"之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则对无效的答案为合并权利1-4.权利要求5可为删除技术方案.
3.假定请求人在提出\"补充意见\"之前和之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提出\"补充意见\"之后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答案为\"地球人都知道\",只有\"鬼不知道\"!!!.
基于上面的疑问,请求有关方面鉴定请求人的精神状态.费用向考取代理人的人分摊!!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04:45:24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对上述费用不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fortitudesky 发表于 2009-12-10 16:10:10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首先佩服一下楼主的推理能力以及思考问题的方式。
不过我有以下疑问:

1.若如楼主所言,请求人一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会犯用时间上无效的对比文件来宣告人家的专利权无新颖性创造性的低级错误吗?
2.若答案是可能的,那有什么理由让我相信他补充的用外观设计作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没有犯下低级错误?(他知道什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吗?况且您提到他提出的技术特征没有包括\"气囊\"和\"震动器\",可是至少\"震动器\"是内部的,看不见,\"气囊\"也和枕头的其余部分做成一体,所以,即使修改了,也无法排除请求人会提出这种理由吧?)
3.“隔板”所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而没有提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而且,对比文件中提到气囊和振荡器无法一起使用。这不是暗示着要进行修改以及进行创造性争辩吗?

若国之举真是楼主所说的思路,我无语了

易极道 发表于 2009-12-10 16:58:04

Re:对"时间"的质疑成为关键

感谢fortitudesky兄对愚弟的\"夸奖\",这首先表明了贤兄有接纳不同意见的博大胸怀.我觉得要首先把\"事实\"与\"法律程序\"分开,而我们主要是理清事实,对\"推理\"和\"程序\"可以放到一边,我觉得fortitudesky兄所言增加了\"内容\",而关键一点是,
要始终坚持\"补充意见\"是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的,或者说,"补充意见"对如何修改权利要求起到了"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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