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卷一71题
实施只是生产?这个提法有点搞笑吧!见过哪个制造产品的公司做出来不卖的,你不是搞笑我嘛!
法条的意思至少应该是委托人可以制造+销售吧!如果法条的意思只是制造,那你觉得编法条的这些人脑袋是不是被驴踢过呢?或者被门板夹过?或者,得过小儿麻痹?
Re:卷一71题
实施就是生产给你个教训
以后帮人审合同的时候注意一点
制造是制造、销售是销售、使用是使用,一码归一码
表什么都想当然
Re:卷一71题
cell wrote:果汁局怎么还没改答案啊
是的怎么没改答案?难道果子局认为自己是对的?
事关人命,继续申诉。
Re:卷一71题
委托人实施还要受托人许可???我很无语。。。Re:卷一71题
同感,我也没选B,委托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实施的含义从法理上应该包括销售,专利权人没有权力阻止委托人制造,也没有权利干涉委托人如何处分制造出来的产品。
这和权利用尽原则是一个道理。
Re:卷一71题
我认为是销售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委托人的实施权利应该仅限于使用。如果将合同法中的“实施”做广义理解,则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了,因为不管其能否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委托人都可以无任何限制地进行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的话,这明显是侵害了具有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
Re:卷一71题
ann118 wrote:我认为是销售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委托人的实施权利应该仅限于使用。
如果将合同法中的“实施”做广义理解,则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了,因为不管其能否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委托人都可以无任何限制地进行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的话,这明显是侵害了具有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
翻了法条、司法解释,没看到对委托人的实施行为的解释。郁闷~~
专利权人还可以转让、许可使用获得收益。
Re:卷一71题
参考旧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在这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那么,既然委托人有权实施该专利,理所应当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而不侵犯该专利权。
Re:卷一71题
法条原文: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条文意解释:
本条是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对此做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方。
法律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方,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通过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没有现成的规范和工艺可循。这点也与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的权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也要照顾委托方分享技术成果的权利,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方时,委托方享有以下权利:(1)研究开放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2)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方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3)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
当然,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时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Re:卷一71题
“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三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还有,如果只能是“实施免费”,但是实施还必须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话,这个“免费”还有意义吗?专利权人直接不许可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