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卷一:题目做起来比较得心应手,一些题干和选项设置的陷阱都识别的较为清楚,只有三个题目的选项不太确定。但是出了两个状况:
(1)做完了50个题,鬼使神差的回头看了看答题须知“以2009年10月1日前施行的法律为准”。心想:新的专利法不是2008年年底就施行了吗,当时就有点晕,怎么跟考试通知的不一致?我前面做的这些到底该怎么办? 当时坐在考场左右为难,后来想,反正考试通知上是那样说,而且都按照2006年的做了,一黑到底吧。
(2)前面的题目花费了过多的时间,不过还真是得仔细啊,因为不少题都设置了陷阱等着让人跳呢。不过最后时间就来不及了,最后20分钟我还有20个题没做完,赶紧把其中十个一眼能直接看出来的题目做了。剩下的10个正打算统一填BC算了,没想到那个黑心的监考员就直接拿走了答题卡,5555。
所以我相当于直接丢掉了15分,以135为起算点,希望上天保佑能拿100吧。
卷二:
做的还比较快。但是不确定的选项比卷一稍微多一些。没有太大的把握,祈祷,只要能拿到60就行。
卷三: 看到论坛中众说纷纭,很多人答案都不太一致,自己心里忐忑不安的。等待答案公布后对比着估一下分吧,希望能过线。
第一部分——无效:
1、删除独权1,合并2、3、4作为新的独权。
删除权5、权6
2、陈述意见:
(一)修改说明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引用关系不清楚。新的独权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指代”关系清楚。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这个中招了,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应该直接驳斥的】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五)新颖性
(六)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对比文件,区别特征“振动按摩器+隔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应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会导致漏气和振动作用被抵消”。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没有给出启示。对比文件2既没有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中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加之用该方案达到了……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
3、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关于补充证据的时间:请求人一般应当在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超过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考虑:(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ii)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书、原件等证据。 由于该对比文件3超过了1个月期限,且也并没有体现“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所以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补充理由是“法9先申请原则”,但是先申请原则适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相同。而外观设计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技术方案,因此不可能作为改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3)材料特征可以包含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但是限于“已知材料的名称”,由于该材料特征涉及了组分和含量,而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因此已将该权项删除。
4、参加口审的对方当事人资格:【答了一大堆,出来才发现有一部分跟“参加会晤”的资格弄混了。 另外在代理机构方面,完全没有注意到那个细微的著录项目是一家“同样的代理机构”,中招了】
第二部分——撰写
权利要求:【两套独权。现在想想,应该把权1和权8换个位置来写的,当时只顾往上添,没想那么多,汗~~】
1、一种头颈矫治器,包括头枕、颈枕、振动按摩器、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2、根据1,……运动装置是“气囊+气囊控制器”
3、根据1,……运动装置是“**板+摇动板”
4、根据1至3中任一项,……头枕和/或颈枕上设置有药垫。
5、根据4,……药垫中的药物成分。
6、根据2,……气囊控制器的速度、时间设置。
7、根据6,……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置有隔层。
8、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权1和权8的合案理由:具有相同的区别性技术特征“止鼾装置”。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药垫,其特征在于,包含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2、根据1,其特征在于,(药物成分及含量)。
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专利申请人的前一个专利已经公开了“药垫”这个特征了吧?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Puma wrote:卷一:
题目做起来比较得心应手,一些题干和选项设置的陷阱都识别的较为清楚,只有三个题目的选项不太确定。但是出了两个状况:
(1)做完了50个题,鬼使神差的回头看了看答题须知“以2009年10月1日前施行的法律为准”。心想:新的专利法不是2008年年底就施行了吗,当时就有点晕,怎么跟考试通知的不一致?我前面做的这些到底该怎么办? 当时坐在考场左右为难,后来想,反正考试通知上是那样说,而且都按照2006年的做了,一黑到底吧。
(2)前面的题目花费了过多的时间,不过还真是得仔细啊,因为不少题都设置了陷阱等着让人跳呢。不过最后时间就来不及了,最后20分钟我还有20个题没做完,赶紧把其中十个一眼能直接看出来的题目做了。剩下的10个正打算统一填BC算了,没想到那个黑心的监考员就直接拿走了答题卡,5555。
所以我相当于直接丢掉了15分,以135为起算点,希望上天保佑能拿100吧。
卷二:
做的还比较快。但是不确定的选项比卷一稍微多一些。没有太大的把握,祈祷,只要能拿到60就行。
卷三: 看到论坛中众说纷纭,很多人答案都不太一致,自己心里忐忑不安的。等待答案公布后对比着估一下分吧,希望能过线。
第一部分——无效:
1、删除独权1,合并2、3、4作为新的独权。
删除权5、权6
2、陈述意见:
(一)修改说明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引用关系不清楚。新的独权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指代”关系清楚。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这个中招了,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应该直接驳斥的】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五)新颖性
(六)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对比文件,区别特征“振动按摩器+隔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应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会导致漏气和振动作用被抵消”。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没有给出启示。对比文件2既没有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中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加之用该方案达到了……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
3、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关于补充证据的时间:请求人一般应当在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超过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考虑:(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ii)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书、原件等证据。 由于该对比文件3超过了1个月期限,且也并没有体现“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所以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补充理由是“法9先申请原则”,但是先申请原则适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相同。而外观设计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技术方案,因此不可能作为改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3)材料特征可以包含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但是限于“已知材料的名称”,由于该材料特征涉及了组分和含量,而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因此已将该权项删除。
4、参加口审的对方当事人资格:【答了一大堆,出来才发现有一部分跟“参加会晤”的资格弄混了。 另外在代理机构方面,完全没有注意到那个细微的著录项目是一家“同样的代理机构”,中招了】
第二部分——撰写
权利要求:【两套独权。现在想想,应该把权1和权8换个位置来写的,当时只顾往上添,没想那么多,汗~~】
1、一种头颈矫治器,包括头枕、颈枕、振动按摩器、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2、根据1,……运动装置是“气囊+气囊控制器”
3、根据1,……运动装置是“**板+摇动板”
4、根据1至3中任一项,……头枕和/或颈枕上设置有药垫。
5、根据4,……药垫中的药物成分。
6、根据2,……气囊控制器的速度、时间设置。
7、根据6,……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置有隔层。
8、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权1和权8的合案理由:具有相同的区别性技术特征“止鼾装置”。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药垫,其特征在于,包含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2、根据1,其特征在于,(药物成分及含量)。
这个分案我也写了,但应该是不对的,因为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也属于现有技术,题目中明确说了,不知道会不会倒扣分,我当时只想到发明可以写组合物,都忘记已经是现有技术了
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我跟楼主一样。因为没有发现代理机构那个著录项目,思维直接跳跃到“会晤”的条件上了,导致全错啊,没办法,这就是考试。
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我一拿到试卷就发现了这代理机构的问题,哈哈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我当时在考试的时候就想肯定有人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的,我可能看卷比较细致吧。当看到这个代理机构就像到了“利害关系的代理”问题。这一点的分我肯定是拿到了。但是其他的就不没底了。特别是哪个申请案。。。等待成绩。。。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看了楼主写的思路一下子清楚了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无效部分,权1可以删除吗?没敢,因为感觉删除以后,保护范围扩大很多。口头审理感觉代理有问题,就是找不到证据,光啃书本没做过实务,长见识啊
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看来把现有技术当作分案的还真不止LZ一人Re:我的09答题记录,等待国知局公布的答案。。。
tgl888 wrote:看来把现有技术当作分案的还真不止LZ一人
我发现我看题很不细致啊 大概太过于追求速度了 怕时间不够
代理机构 我知道应该时考利害关系那个 但是就是没找着 代理机构的问题
最后就把所有关于口审出庭人员的规则都说了
还有那个改进的技术方案 我一直没弄明白是 是不是把原来的专利说明书的内容都加一起来做?我一直再找类似“原有专利为对比文件的话”,却怎么也找不着
感觉有人在考试中严重的阻挡了我的视线 看题太不细致了
心理有数 考官有很多陷阱 但是我的眼睛蒙蔽了我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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