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题目做起来比较得心应手,一些题干和选项设置的陷阱都识别的较为清楚,只有三个题目的选项不太确定。但是出了两个状况:
(1)做完了50个题,鬼使神差的回头看了看答题须知“以2009年10月1日前施行的法律为准”。心想:新的专利法不是2008年年底就施行了吗,当时就有点晕,怎么跟考试通知的不一致?我前面做的这些到底该怎么办? 当时坐在考场左右为难,后来想,反正考试通知上是那样说,而且都按照2006年的做了,一黑到底吧。
(2)前面的题目花费了过多的时间,不过还真是得仔细啊,因为不少题都设置了陷阱等着让人跳呢。不过最后时间就来不及了,最后20分钟我还有20个题没做完,赶紧把其中十个一眼能直接看出来的题目做了。剩下的10个正打算统一填BC算了,没想到那个黑心的监考员就直接拿走了答题卡,5555。
所以我相当于直接丢掉了15分,以135为起算点,希望上天保佑能拿100吧。
卷二:
做的还比较快。但是不确定的选项比卷一稍微多一些。没有太大的把握,祈祷,只要能拿到60就行。
卷三: 看到论坛中众说纷纭,很多人答案都不太一致,自己心里忐忑不安的。等待答案公布后对比着估一下分吧,希望能过线。
第一部分——无效:
1、删除独权1,合并2、3、4作为新的独权。
删除权5、权6
2、陈述意见:
(一)修改说明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引用关系不清楚。新的独权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指代”关系清楚。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这个中招了,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应该直接驳斥的】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五)新颖性
(六)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对比文件,区别特征“振动按摩器+隔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应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会导致漏气和振动作用被抵消”。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没有给出启示。对比文件2既没有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中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加之用该方案达到了……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
3、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关于补充证据的时间:请求人一般应当在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超过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考虑:(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效理由;(ii)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书、原件等证据。 由于该对比文件3超过了1个月期限,且也并没有体现“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所以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补充理由是“法9先申请原则”,但是先申请原则适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相同。而外观设计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技术方案,因此不可能作为改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3)材料特征可以包含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但是限于“已知材料的名称”,由于该材料特征涉及了组分和含量,而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因此已将该权项删除。
4、参加口审的对方当事人资格:【答了一大堆,出来才发现有一部分跟“参加会晤”的资格弄混了。 另外在代理机构方面,完全没有注意到那个细微的著录项目是一家“同样的代理机构”,中招了】
第二部分——撰写
权利要求:【两套独权。现在想想,应该把权1和权8换个位置来写的,当时只顾往上添,没想那么多,汗~~】
1、一种头颈矫治器,包括头枕、颈枕、振动按摩器、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2、根据1,……运动装置是“气囊+气囊控制器”
3、根据1,……运动装置是“**板+摇动板”
4、根据1至3中任一项,……头枕和/或颈枕上设置有药垫。
5、根据4,……药垫中的药物成分。
6、根据2,……气囊控制器的速度、时间设置。
7、根据6,……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之间设置有隔层。
8、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止鼾装置,所述止鼾装置包括:比较器+运动装置。
权1和权8的合案理由:具有相同的区别性技术特征“止鼾装置”。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药垫,其特征在于,包含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2、根据1,其特征在于,(药物成分及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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