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首先,为克服D1新颖性,必须加入气囊;在气囊存在的前提下,只加振动器不加隔层,会咋的呢?
答案就是
如D1所说,要么漏气,要么抵消;(这不是偏见,事实就是这样,拿个振动器在气球上,振振试试就知道了)——本实用新型就挂了
所以呢,还得再加个隔层。
This is it.
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re没有隔板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所以D1不是相反教导
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本着为专利权人考虑的立场,我认为隔板应该写到从属权利要求中,即使权1被无效,还有可能用删除权1的方法得到保护。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不高,既然对比文件1明确说明了不能用振动器,应该可以认为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吧???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这个问题我一直在纠结 不过考试中我把隔板放从权了 现在还是坚持这个观点 原因如下:1 原权利要求4明确写的是 颈枕(5)内设置有震动器 也就是说该震动器与气囊是不接触的 从而解决了气囊漏气的问题 因此已经具备创造性
2 考虑07年实务考题 修改前一共三个权利要求 修改后删除权1并合并权2权3。今年考题修改前一共四个权利要求(仅针对第一个方案)如果只是删除权1并合并权2权3权4 会不会显得国知局太没水准了? 呵呵
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justin_1222 wrote:这个问题我一直在纠结 不过考试中我把隔板放从权了 现在还是坚持这个观点 原因如下:
1 原权利要求4明确写的是 颈枕(5)内设置有震动器 也就是说该震动器与气囊是不接触的 从而解决了气囊漏气的问题 因此已经具备创造性
2 考虑07年实务考题 修改前一共三个权利要求 修改后删除权1并合并权2权3。今年考题修改前一共四个权利要求(仅针对第一个方案)如果只是删除权1并合并权2权3权4 会不会显得国知局太没水准了? 呵呵
同意第2点,心里踏实了点儿,呵呵
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本来也是这么想的,但是仔细考虑后,修改后创造性没法论述,因为隔板在振动器和气囊能够同时工作的方案中是必不可少的。隧合并2、3、4。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我也在答题时候充分高估了一下国知局的智商,觉得它要是年年疯狂合并权利要求也太无聊了些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创造性在于气囊+振动按摩器的结合带来了功能上的结合对比1明确指出不能结合,因此,D1+D2不能带来技术启示
这是我的理解
站在客户角度,这能维护最大利益
+隔层的特征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无效掉的
Re:我来说明一下为啥是隔层而不是振动器
考虑考试技巧的话,我们都知道找区别特征,要从技术效果的描述找起。说明书中有气囊的技术和振动器的技术效果。没有给出气囊加振动器的技术效果。只有气囊加振动器加隔层的技术效果,所以个人觉得应该2,3,4合并。
同理,说明书里也没有写出头枕上有药垫的单独的技术效果。对于头枕、颈枕上有药垫只统一给出一个技术效果。所以个人觉得应该把权5都删了,保留6.
诸位仁兄觉得呢?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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