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请教专业人士: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审查指南》200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2页尾第2行:“……,或者原申请已经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第23页头第2行:“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此项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的说明如何理解?
谢谢!
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2006(第22页尾第2行:“……,或者原申请已经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此处驳回是指驳回已经尘埃落定,已没有救济手段。
第23页头第2行:“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该处是指,驳回正在救济中,尚没有尘埃落定,比如在复审中、诉讼中等,可以分案。
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驳回且生效的不能提出。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除驳回处分外,对于其它处分尚在救济中的原申请也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吗?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电光雷石 wrote:除驳回处分外,对于其它处分尚在救济中的原申请也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吗?
还有别的情形吗?
无效?缺乏单一性并不是无效的理由
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如:原申请视撤,可提分案申请?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可申请复审,就是说这个驳回决定没有最终生效,因此,在这三个月内提分案是可以的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原申请已撤回、原申请已视为撤回并且未恢复或者原申请已经被驳回并已生效。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是不是说:驳回的申请为了求得分案,在“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明知不可能也要提出复审,如果不提出复审(还包括诉讼中等),就不会分案了。Re:原申请被驳回,究竟还能否提出分案申请?
这个问题我也问过,哈哈不过上面的解说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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