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从权利限定角度说,存在逻辑上的重复。比如: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在一个茶杯的口沿上设置一适合口型的豁口。
1、一种口沿上有豁口的茶杯,包括杯体,其特征是:杯体口沿上设有豁口。
这就出现了逻辑重复,假如遇到高手可以以不符合细则20.1来无效之。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freeyia wrote:说明一些,我是申请人,是代理人要这样写,我在代理人撰写完毕的申请文件中指出他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不妥”,他居然回复说“没什么不妥”,现在正想找确凿的依据来反驳他
晕了,你是申请人啊。。。不会把区别特征搞混了???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后果:1.容易造成重述区别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可能小。
2.不符合细则20.1可能会被无效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恩 这个例子很有说服力如果是注意克服了这种重复 二者没有名称字数超25字
从实体上来说 倒是不会造成问题
贝利 wrote:
从权利限定角度说,存在逻辑上的重复。
比如: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在一个茶杯的口沿上设置一适合口型的豁口。
1、一种口沿上有豁口的茶杯,包括杯体,其特征是:杯体口沿上设有豁口。
这就出现了逻辑重复,假如遇到高手可以以不符合细则20.1来无效之。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benson198458 wrote:晕了,你是申请人啊。。。不会把区别特征搞混了???
我是公司IP部门的,虽说没撰写经验,但还是掌握了一些理论知识的。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我是今年毕业后刚做的专利代理工作,也来发表的愚见,还请前辈们指教。我觉得吧区别技术特征写入标题中的后果为: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检索出来,然后进行规避,我觉得是处于这种目的,才使得很多代理人不愿意将区别特征(即发明点)写入标题中,比如说A公司发明了一种加入特征B的装置C并申请了专利,而且将特征B写到了标题中,这对于也想生产这种加入特征B的装置C的D公司来说,很容易就能将你们的专利检索出来(因为加入特征B的专利很少或仅有A公司这一个,相比只检索装置C找出加入特征B的装置C的专利要容易的多),进行规避或无效。所以这样会对申请人是一种损失。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从实施细则对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定义来看,其并未排除在发明名称中写入区别技术特征的可能个人认为,前序部分中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部分属于现有技术的部分,而特征部分属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上述两者共同构成了权利要求的描述主体,而前序部分中的发明名称可以认为是对两个的一个概括,因此,既可以使用带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发明名称来概括,也可以采用更上位的不带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名称来概括。
而具体到其后果,楼上各位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建议带有区别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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