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在2006版的审查指南中没有找到相关内容,请问各位大侠,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某君曰:不仅可能使发明名称过长,超过规定的25个字的要求,还会造成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困难,因为若将区别特征写入说明书的名称,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与说明书名称一致,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就包含了区别特征
此君讲的可在理?为何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了发明主题,但不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不就不存在此君讲的问题吗?
请各位不吝赐教,不必拘泥于探讨此君的言论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因为发明名称也属于前序部分,即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把区别特征写入名称中,但在实际操作,委托人往往要求将其写入名称中,你若不这么做,就好像没把他的发明创新点体现出来,从公开的专利文献中可看到,也有很多发明是将区别特征写入了名称中也授权了,不过真在代理人考试答题时这么写就扣分了。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前序部分的发明主题名称也属于现有技术?有何依据吗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此句话中,“发明主题名称”同“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并列关系,看不出发明主题名称也属于现有技术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说明一些,我是申请人,是代理人要这样写,我在代理人撰写完毕的申请文件中指出他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不妥”,他居然回复说“没什么不妥”,现在正想找确凿的依据来反驳他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这里的必要技术特征是现有的,是公知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也就是发明创造作出改进的基础
前序部分的内容是现有的、公知的,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应该出现在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相反地,特征部分除了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外也可以包含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freeyia wrote:前序部分的发明主题名称也属于现有技术?有何依据吗
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此句话中,“发明主题名称”同“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并列关系,看不出发明主题名称也属于现有技术
原来看到的一本如何撰写方面的书中提到的,原来也是搞不太明白,光知道名称不能写区别特征,但都没有合理解释,因此看过后印象较深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一般不会存在实质性问题。但是,可能会导致审查程序发生不必要的延长。比如:因为名称过长的补正,出于创造性判断需要的重新划界等。
如果授权,应该对权利范围影响不大,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针对前序和特征部分的全部特征组合的整体而言的。
出于产品宣传或项目申报等非专利技术因素之目的,采用类似写法的也不少。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感谢良心的解释,能不能再详细一点,特别是这样写的不利方面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首先明确什么是现有技术,然后明确什么是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候,申请人认为是区别,实际上不是。发明名称与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也不一定要完全相同。因此,重要的不是发明名称怎么写,而是权利要求怎么写。
建议:发明主题与前序部分不要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特征部分怎么写?容易造成重述区别技术特征。
后果:保护范围可能小。
Re: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发明名称有何后果
这种情况都是客户非要添加的。 有的客户想提高知名度、或搞技术转让。如果没有技术特征就觉得很没技术含量。只要不太过分,果汁局似乎也不计较。所以这种可改可不改的情况我们是依客户。因为顾客是上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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