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单纯材料替换是否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理解
icemaneric wrote:我觉着可以,如果单纯材料替换解决了一个符合实用新型规定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的。例如,在现有技术中,有一种装置,它的一个部件是刚性的,造成装置寿命短等问题。而本实用新型将那个部件改成了弹性的,解决了寿命短的技术问题,那么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你确定这个方案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保护吗?
我感觉不行。至少这个写法不行.如果写成用弹性部件代替刚性部件还尚可容忍
Re:单纯材料替换是否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理解
个人认为:指南规定“将“已知的材料”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只是说实用新型中可以出现材料特征,但该材料特征必须是“已知的材料”,而并非是说单纯的材料替换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此处的规定应该是与实用新型客体可以出现由已知方法名称定义的方法类特征相对应而言的。此外,指南中还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此处指南明确说明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其中必然包含将电焊条的成分换成一种已知的成分。Re:单纯材料替换是否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理解
这个估计专利局自己都搞不明白,都会有多种答案。希望不会再出这样的题目
Re:单纯材料替换是否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理解
非常认同三楼65579013 的观点:“我发表一下个人见解:
指南提到“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这句话的前提是在讨论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构造,所以“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是对材料的本身提出技术方案,即不是对材料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提出技术方案,所以是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