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1规定:1.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举了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的例子)。
按上述规定,该题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应该没什么疑问。大家的疑问应该是对这种规定
合理性的疑问,也就是学理依据,还有就是发生权利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说下我的个
人看法。
我认为这个问题在学理上肯定使有争议,指南制定者认为上述规定的合理性稍强,所以
现在是这种规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情况,如
果从文义上对法9条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解释,指南的上述规定更接近“同样”在
汉语中的原本之意,因为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技术方案,毕竟只是部分重叠,不是同样的
。但法律解释毕竟不仅仅是文义解释,如果把这种情况归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就能够避免
权利归属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权利纠纷的处理,这样解释应该属于目的性解释,但是,
这样处理的程序会比较复杂,操作性不强,例如,如果按照共同部分协商解决,那么对
于不同部分,权利要求的修改该怎么规定。指南上的规定使专利局容易操作,而且后续
的权利纠纷的处理也会有相应的已有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例如,重叠部分的侵权是同时
对两个专利的侵权,对两个专利侵权的情况本就存在,当然有处理依据;另外,关于无
效问题,由于已规定了两个申请是不同的发明创造,且申请日相同,所以互不为现有技
术和抵触申请,互相都不能作为无效依据;同样,由于已规定了两个申请是不同的发明
创造,所以不存在互相侵权的问题,这是由上述强制性规定决定的,这样,也就没有交
叉许可的问题,顺便得出一个推论:交叉许可应该是对于申请日不同的两个申请而言的
。关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在做上述规定之前制定者都有所考虑,也是做这样的规定的一
些理由。
所以,我认为,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是有利于专利局操作的选择,这种规定所带来的问
题都能够通过已有规定得到解决,所以是合理性占优的选择。
以上纯属个人揣测,未列明条文的地方都没有权威性依据,完全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有人能够耐心看完,有针对性的继续讨论。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就此问题,以前问过杨立,他说都可以授权但在侵权诉讼中,如果产品落入重叠范围,则只取一个诉讼;否则告别人两次有违公平原则。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stan2 wrote:但在侵权诉讼中,如果产品落入重叠范围,则只取一个诉讼;否则告别人两次有违公平原则。
赞成这种说法。但被侵权的所有权利人都有受偿的权利,如果有权利人随后才得知,应该可以请求已受偿的权利人返还部分赔偿额,理由也可以是基于公平原则吧,或者说已全部受偿的权利人为不当得利?不知道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这个题目出得不好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更正:本人上面的贴子里\"第48条第一款\"应为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因为该条本就只有一款。如有误导,特此致歉!我虽然提出上面的问题,但未有过思考和研究,也没有类似经历,所以不能对fevernova 的上述揣测发表看法。但是我认为fevernova 的思考非常有意义,做学问的真功夫在于在细节上深入而不是泛泛。前几天人民银行副行长、经济学家易纲10月15日在新浪.长安讲坛的演讲中,说到了在思考有四大发明的中国为什么近现代如此落后于西方,其中中西语言之差别、中西做学问之差别也是重要原因(其中的内容对专利代理人也有借鉴意义)。
认坛中好多人的贴子写得相当好的,比如niushan2008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技术方案的思考。在此我倒是建议坛主,把这些好的贴子收集整理成书,这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水平提高是很有益的,当然最好是代理人协会有人做这项工作。因为这里面的讨论往往是对一个细小的问题要么展开要么深入,至少会是一个非常好的讲义。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洛飞很严谨啊。建议也很好,只是操作起来有难度。谢谢读完我的杂乱文字。都是爱想个所以然的人,多交流,共同进步。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学习。他人在重叠部分获取实施许可,是否需要两个专利权人同意?
Re: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的两个申请,保护范围部分重叠,都能授权吗?
我也提个引申的问题:第三人将重叠部分做了选择发明(端值除外),能不能授权?其他人用了这个重叠部份,谁可以去告侵权?能告几次?利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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