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撰写部分的答案中,权5是:根据权1到权4 中任一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层与透气层之间的粘结力。但是我认为:独权1根本就没有描述撕开部件与各层之间的位置关系,就是说,撕开部件在权1中没有体现与内外层之间的位置连接关系,所以,权5无法对权1作出限定啊,请高手指教啊
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有没有人解答啊,高手出来啊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我的理解:权利要求1里面确实没有定义撕开部件与内、外层的连接关系,也不需要定义,因为权1采用了功能性描述的方式来定义撕开部件,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撕开部件能够将不透气的外包装层撕开,就可以了,至于该部件自身的具体形状、安装位置,放在从权中定义。因此,权5也并不存在你说的问题,因为权5也没有在撕开部件的位置这个问题上做文章,而是在撕开部件与内外层的粘结力这个问题上做文章,限定了与两者的粘结力的大小关系。
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权5的确有问题,权1没有限定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与透气层之间是粘结的,也就是说两者可以是粘结或者是不粘结的,而权5又进一步限定了粘结力大小的关系,这样的限定缺乏引用基础。以下是我撰写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受到吴观乐老师答案的启发),供参考:
一种包装体,包括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内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至少部分由透气性材料制成,以及用于使所述内包装层的透气性材料部分与周围环境相隔离的不透气外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至少部分与内包装层相粘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还包括粘接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可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两层之间当然可以粘接也可以不粘接,所以权5只是说: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层与透气层之间的粘结力。正如你所说,如果内外层不粘接,就意味着“不透气层与透气层之间的粘结力”=0,那么,在“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层与透气层之间的粘结力”的情况下,该包装体照样可以被正常撕开使用:)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honglei wrote:权5的确有问题,权1没有限定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与透气层之间是粘结的,也就是说两者可以是粘结或者是不粘结的,而权5又进一步限定了粘结力大小的关系,这样的限定缺乏引用基础。
以下是我撰写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受到吴观乐老师答案的启发),供参考:
一种包装体,包括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内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至少部分由透气性材料制成,以及用于使所述内包装层的透气性材料部分与周围环境相隔离的不透气外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至少部分与内包装层相粘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还包括粘接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可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缩小了保护范围哈,从原说明书以及附图来看,撕开部件不一定要“粘接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
Re:07年实务题的答案还是有严重问题
嗯,楼上说的有道理,可以再修改一下,把“粘接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改成“设置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比较好。不过,我还是认为在需要先限定两者是粘结的,再限定粘结力的大小,而且如果内外包装层是不粘结的,这个方案可能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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