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lei wrote: 权5的确有问题,权1没有限定所述不透气包装层与透气层之间是粘结的,也就是说两者可以是粘结或者是不粘结的,而权5又进一步限定了粘结力大小的关系,这样的限定缺乏引用基础。 以下是我撰写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受到吴观乐老师答案的启发),供参考: 一种包装体,包括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内包装层,所述内包装层至少部分由透气性材料制成,以及用于使所述内包装层的透气性材料部分与周围环境相隔离的不透气外包装层,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至少部分与内包装层相粘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还包括粘接在所述不透气外包装层上、可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binny2000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