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一项发明为什么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adams1314 wrote: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1(2)
其实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同问,既然细则上规定一项发明只可以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那么楼上为什么还说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换一个问法问,如果一个被专利局认定的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在现有的专利法的规定下,是不是只可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Re:一项发明为什么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我觉得一项发明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具有单一性的多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也就是说,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存在多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多个具有单一性的发明/技术方案),而且有的时候写法不同,可能权利要求间的关心就不同了,例如组合物中,如果采用开放式,1、一种物质,其特征在于:包括A、B和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质,其特征在于:包括A、B、C和D。这就是从属关系,但换成封闭式,1、一种物质,其特征在于:由A、B和C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质,其特征在于:由A、B、C和D组成。后者即使这样写,形式上看似从属关系,实际却是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怎么写多可以的,当然前提要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Re:一项发明为什么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wuli74 wrote:同问,既然细则上规定一项发明只可以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那么楼上为什么还说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换一个问法问,如果一个被专利局认定的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在现有的专利法的规定下,是不是只可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细则中,所谓的“发明”是指发明创造,直观一点就是指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立法宗旨一个技术方案只能采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保护,而不能用两个(当然在实务中有可能存在用两个来保护一个技术方案的情况)。
另外,一个发明专利具有多个权利要求的,应该理解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多个技术方案,即将每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视为一项发明。
其实,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对于一个技术方案能够采用的保护方式,对于专利申请行为该法条并没有限定。所以一个权利要求书具有多个独权也没有关系的。
Re:一项发明为什么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PangWaWa wrote:如何理解呢?
另:
为什么不允许写成保护范围从宽至窄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例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C
一种手机,包括A,特征在于B+C+D
没搞明白立法宗旨,请指点!
对于另一个问题的解释:
细则上有相关的规定,权利要求书不能写成如楼主所述,但是该法条并不是驳回理由。
这个时候,对法条的正确理解我个人认为是:在实务中,是可以写成如楼主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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