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楼上这么回答,以后是副总裁的料,再再楼上的各位朋友你们都学着点。句句有力度,针针见血。
话说回来,楼上的也是受我启发了,不谦虚一下了,呵呵。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其实呢,LZ的问题只根据法33条和细则51条第3款的规定,“静静的”说得是对的,只要说明书里披露过无这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允许删除
这个技术特征,这并不导致超范围。
但是指南里对此还有进一步的限制,答复OA时“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
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也是不能被接受的,其理由不是
修改超范围,而是节约程序原则,因为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势必要审
查员重新检索文献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讲LS的几位说得
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当然本条限制仅限于独权修改。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楼上几位回答的不全面,就像司法考试一样,答对一部分,只能说明没得0分,但还是达不到通过考试的分数。回答问题还是全面一些好,单独看一部分答案,提问者还是一头雾水。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良心代理 wrote:搞笑呢吧?
借贴说说我的一次口审遇到的对方代理人吧
代“我们修改a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
代“那我修改b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c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d技术特征为……”
审“再说一遍,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那这样吧,你非要修改的话,那就等口审结束了,你提交意见陈述吧,我们现在就先以授权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然后,口审继续~~~~~~~~
挺逗,也挺无聊,更白痴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答OA时只要说明书里有的内容,都可以放到权利要求里,审查员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是否同意是另一回事,但扩大范围是允许的。”——严重同意静静的的回答我的问题就是这个,如果删除该技术特征,而导致超范围,那自然是不允许的,我只是想知道在符合A33条款下,在答复OA时,删除了该技术特征而导致了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该修改是否是允许的。
谢谢大家的回复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专利狂 wrote:其实呢,LZ的问题只根据法33条和细则51条第3款的规定,“静静的”说得是对
的,只要说明书里披露过无这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允许删除
这个技术特征,这并不导致超范围。
但是指南里对此还有进一步的限制,答复OA时“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
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也是不能被接受的,其理由不是
修改超范围,而是节约程序原则,因为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势必要审
查员重新检索文献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讲LS的几位说得
也有一定的道理的,当然本条限制仅限于独权修改。
我记得指南P245的规定是“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这种删除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规定的是“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允许的,那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没有规定死啊,也就是说,如果删除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还是存在可以说服审查员的那种可能。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xxlq wrote:我记得指南P245的规定是“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这种删除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规定的是“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允许的,那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没有规定死啊,也就是说,如果删除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还是存在可以说服审查员的那种可能。
指南P245是规定答复OA不允许删除必要技术特征,但不能就认为删除非必要
技术特征就是允许的,不说其它的,下面还有好几个“或”呢,这些不能视而
不见;况且指南p238就明确指出了这样的修改不允许,当然审查意见通知书
要求你删除的除外,还有就是删除后不扩大独权保护范围(比如“一种某某
手机,包括一设有显示屏的手机主体,其特征在于某某手机内部...”你删除
显示屏这个技术特征可以的,因为手机主体本身就包括显示屏,属公知技
术,删除了并不会扩大保护范围)的不在此列。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专利狂 wrote:指南P245是规定答复OA不允许删除必要技术特征,但不能就认为删除非必要
技术特征就是允许的,不说其它的,下面还有好几个“或”呢,这些不能视而
不见;况且指南p238就明确指出了这样的修改不允许,当然审查意见通知书
要求你删除的除外,还有就是删除后不扩大独权保护范围(比如“一种某某
手机,包括一设有显示屏的手机主体,其特征在于某某手机内部...”你删除
显示屏这个技术特征可以的,因为手机主体本身就包括显示屏,属公知技
术,删除了并不会扩大保护范围)的不在此列。
是的,我的意思也是如果是必要技术特征,那就是完全没有可能了,已经规定死了,但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就存在这种可能,当然还需要兼顾其它的规定,需要从各方面去说服审查员。
另外,我觉得指南p238规定“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这种删除是不允许的,这针对的是不符合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目的在于为了节约程序,但并不包含答复OA的情况。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一般不会被审查员接受的,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需要重新检索的,不符合程序节约xxlq wrote:
“答OA时只要说明书里有的内容,都可以放到权利要求里,审查员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是否同意是另一回事,但扩大范围是允许的。”——严重同意静静的的回答
我的问题就是这个,如果删除该技术特征,而导致超范围,那自然是不允许的,我只是想知道在符合A33条款下,在答复OA时,删除了该技术特征而导致了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该修改是否是允许的。
谢谢大家的回复
Re:答复OA时权利要求范围能否扩大
良心代理 wrote:搞笑呢吧?
借贴说说我的一次口审遇到的对方代理人吧
代“我们修改a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
代“那我修改b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c技术特征为……”
审“无效程序不能修改技术特征,所以,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你是老代理人了,我就不重复了,请注意”
代“那我修改d技术特征为……”
审“再说一遍,你的修改我们不接受,无效程序中允许的修改就那三种。那这样吧,你非要修改的话,那就等口审结束了,你提交意见陈述吧,我们现在就先以授权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然后,口审继续~~~~~~~~
无效?答OA?不明白跟LZ提的问题有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