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入股,本质相当于专利权折价入股.资金成为新公司的资金.这时候,权利应该进行著作权变更,新公司称为专利权的权利人.
属于对权利的转让.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首先应该分析“以该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进行合作”的真实意思。楼主的意思准确的表述即“以专利权出资”。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专利权必须移转给所投资的公司。因此,以专利权投资必须对专利权作出处分,根据15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外,要注意,仅仅以普通许可实施的权利与他人进行合作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普通许可实施的权利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此类债权性质的出资。
但如果以普通许可实施的权利与他人进行合作是可行的,比如甲以提供生产某专利产品的资金、厂房等为合作条件,乙以专利产品的生产专利的普通许可实施的权利为合作条件,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实质上是普通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将秘得收益在共有人间分配。不能将这种合作方式理解为共有人单独实施,因为实施专利的主体是“合伙——共有人与合作人的共同体(甲乙共担风险的情况)”,总之是“他人”,而不是共有人本人,这时相当于乙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允许“甲乙组成的合伙”实施该专利。
如果合作采取的方式是甲向乙支付固定报酬的方式,因为不是共担风险,这时不是合作,本质上是乙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甲实施该专利,报酬仍应作为使用费按15条规定分配。如果合作采取的方式是乙向甲支付固定报酬的方式,同样因为不是共担风险,也不是合作,本质上是乙向甲借贷或租赁资金、厂房等单独实施专利,这时根据15条的规定,乙有权单独实施,也不需分配所得。
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以技术入股,相当于专利权的转让,这需要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不是法15条所谓的实施。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如果以专利权的普通实施权入股,则可以,以独占实施权入股则不行,另纠正一下一个观点,专利权入股并不一定意味着专利权的转让!Re:请教对于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5条的理解?
和曦 wrote:如果以专利权的普通实施权入股,则可以,以独占实施权入股则不行,另纠正一下一个观点,专利权入股并不一定意味着专利权的转让!
你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你还纠正人家。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专利权利入股即意味这个无形财产要转移给公司,即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发生转移,这是对专利权的权属处分,而不是实施,这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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