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发表于 2009-9-7 16:19:07

这件申请可以吗?

2008年11月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A,没有授权,2009年6月以A为优先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2009年7月还可以以A为优先权申请发明专利C吗?

dayeea 发表于 2009-9-7 17:18:05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trysjs wrote:
2008年11月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A,没有授权,2009年6月以A为优先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2009年7月还可以以A为优先权申请发明专利C吗?

1.不可以,2009年6月的B享受了A的优先权
2.如果非要c的话,撤回实用新型专利B,这样A的优先权就实际没有被享受,c才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

洛飞 发表于 2009-9-7 18:45:47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指南上明确说是可以的,但在审查过程中接下来你有很多选择:一、撤回B和/或C;二、不答复消及撤回(视为撤回)B和/或C;三、B授权,对C选择修改,或者在C可以授权时声明放弃B从而C可以授权,或者继续B的专利权,让C视撤或被驳回。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9-7 18:45:56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可以的,但是根据不重复授权的原则,在后的发明专利如果符合授权条件的话,专利局会让你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中选择其一、而放弃另一个。

trysjs 发表于 2009-9-7 19:06:29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可以的,但是根据不重复授权的原则,在后的发明专利如果符合授权条件的话,专利局会让你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中选择其一、而放弃另一个。
这样我是不是就享受了两次优先权,违背了“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9-7 19:19:51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trysjs wrote:
可以的,但是根据不重复授权的原则,在后的发明专利如果符合授权条件的话,专利局会让你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中选择其一、而放弃另一个。
这样我是不是就享受了两次优先权,违背了“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非也,非也。
新专利法第九条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就是一项专利不能既授予发明,又授予实用新型。
而非“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貌似没见过这样的原则(-_-)b

trysjs 发表于 2009-9-7 23:04:42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学习了,谢谢诸位

nofight 发表于 2009-9-8 18:08:25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
非也,非也。
新专利法第九条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就是一项专利不能既授予发明,又授予实用新型。
而非“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貌似没见过这样的原则(-_-)b


我支持 2楼,不知指南中“优先权在先申请应当符合: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国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是不是楼主的“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如果两个申请都接受不是违反了指南规定,采用了享有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9-8 18:32:07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nofight wrote:
我支持 2楼,不知指南中“优先权在先申请应当符合: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国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是不是楼主的“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如果两个申请都接受不是违反了指南规定,采用了享有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审查指南中说的那句话,意思是B不能作为优先权,因为他要求过A的优先权,但是A没有要求过别的优先权,当然也就能作为C的优先权。
注意要求优先权和被要求优先权是不同的。
如果说这是个原则,也应该是“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作为优先权”,而不是“不能再享受优先权”

trysjs 发表于 2009-9-8 19:25:22

Re:这件申请可以吗?

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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