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wrote: 2008年11月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A,没有授权,2009年6月以A为优先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2009年7月还可以以A为优先权申请发明专利C吗?
trysjs wrote: 可以的,但是根据不重复授权的原则,在后的发明专利如果符合授权条件的话,专利局会让你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中选择其一、而放弃另一个。 这样我是不是就享受了两次优先权,违背了“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 非也,非也。 新专利法第九条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就是一项专利不能既授予发明,又授予实用新型。 而非“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 ,貌似没见过这样的原则 (-_-)b
nofight wrote: 我支持 2楼,不知指南中“优先权在先申请应当符合: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国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是不是楼主的“享受过优先权的不能再享受优先权的原则”。如果两个申请都接受不是违反了指南规定,采用了享有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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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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