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fighter 发表于 2009-9-2 23:27:22

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请假各位,如果我们对一个包括A1、A2、A3、A4部件的设备A进行了改进,即增加了一个A5,A5只跟A4有直接的连接关系和信号关系。那么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时候,下面哪种写法合理呢?
第一种写法:一种A,包括A1、A2、A3,A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A4连接的A5,用于...........,以.......。(在其特征之后,不对A1、A2、A3做任何描述)

第二种写法:一种A,其特征在于,包括与A4连接的A5,用于...........,以......。

请教各位大虾,两种写法,哪种合适。

yangchuang 发表于 2009-9-2 23:32:17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个人任务第一中要合适一点,毕竟还包括a1,a2,a3,a4的

peasant 发表于 2009-9-3 00:10:44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第一种

yuantianlang 发表于 2009-9-3 00:31:57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第二种不行啊,前序都没描述A4,特征就引用A4,不清楚

huyk 发表于 2009-9-3 00:36:09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一种包括A4的A,其特征是,有A5与A4相连接......

yuantianlang 发表于 2009-9-3 00:42:35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可以了,和1就没区别了

zuoanluwei 发表于 2009-9-3 01:20:31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我觉得第一种较为合适,因为在现有技术中设备A包括A1、A2、A3、A4部件,

yuantianlang 发表于 2009-9-3 01:23:22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那就要看这个A1、A2、A3、A4和解决技术问题有没有直接关系了,这个可以参照指南里照相机的那个例子

想飞 发表于 2009-9-3 01:41:30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这个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如果A1,A2,A3都为A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可以按照第一种写法撰写权利要求。
2.如果A1,A2,A3不是A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可以写成:
一种A,包括A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A4连接的A5,用于...........,以.......。

而第二种写法是不可以的,这样写是权利要求不清楚。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leilei1027 发表于 2009-9-3 16:53:33

Re:共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处理为好

我觉得对于共有特征没并要一一列举,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写出与发明点相关的共有特征即可。在审查过程中,不会因为确少前序的特征发通知书,毕竟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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