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8205 发表于 2009-8-20 05:01:09

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该专利为一种中药提取物的用途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该中药提取物的提取方法,以及TLC检测结果,然后是其在医药方面的用途,权利要求书为该中药提取物的用途。
注:该中药提取物为现有物质。

一通文件指出:虽然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但其仅仅通过TLC一种方法检测其结果,因此,无法断定所述的医药用途到底为该单一的提取物还是夹杂有其他物质。
由此申请人意见陈述该提取物为现有物质,并提供了3篇文献,其中公开了该中药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和多种表征手段。并陈述本申请中的提取方法是参考了该3篇文献而得出的,由于该提取物为已知物质,因此只要其TLC测试结果与对照物相同,即证明为该提取物,而不是其他物质。

二通文件列举了2篇对比文件,均为该领域内的工具书,其大意为:对于物质的鉴定,仅仅单独用TLC表征是无法断定,还需接合其他表征方法进行补充鉴定。
申请人的答复是:该对比文件中所述的表征方法其针对的对象均为新合成的未知物质,因此需要多种方法结合鉴定,但是本申请中的提取物为现有物质,其合成方法是参考一通中提供的3篇文献而得出的,因此,只要通过TLC检测就可推定是否该提取物了,而不需要再结合其他表征方法了。对原申请文件没有再修改。

结果,审查员不接受该理由,驳回了该案!申请人提复审,仍然被驳回!

请教高人:对于该申请,现在还有其他的解救方法吗?
该案现处于答复复审通知书的阶段。

solo 发表于 2009-8-20 05:17:10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TLC结果确实不是唯一的,不太理解为何当初没有作更多的检测。
现如今,也许只能试试以下两种方式:
1.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是否与已公开的现有制备方法相同?或依照现有方法制备(说明书有记载)?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可判断相同?在可得分析结果不唯一的情况下,也许可以从制备方法着手。

2.如不相同或无法断定相同,应当用所使用的制备方法必要时结合TLC结果来限定该物质(复审阶段可修改权利要求,但如果已错失复审时的修改机会,此案已无扳回的可能)。

may8205 发表于 2009-8-20 22:11:55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感谢2楼的回答!
1. 该制备方法和已有文献报道的还是有所不同。
2. 制备方法过程中仅仅是提到用TLC来检测,并未公开其具体的检测数据。

ps: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均为用途权利要求,根本没有提到方法。
不过,上述方法2可以尝试一下,非常感谢!

但是,不知道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该案现在已经到了提交复审通知书的阶段。

学不了 发表于 2009-8-21 00:34:57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不知道你的权书是如何写的。从一通意见来看,是不是该提取物的定义有问题,即如SOLO所言,未用制备方法来限定,因此不能确定你在说明书中所说的TLC检测结果相同的提取物就是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该提取物(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即使你在说明书中的制备方法和现有技术相同,但如果未在权利要求中用该制备方法对提取物进行限定可能也是不行的,提起行诉的前景也不乐观,因为没有机会再对权书进行修改。除非现有技术已经肯定:用说明书的制备方法制得的提取物就是该提取物,而且其纯度达到了用途试验的要求。

may8205 发表于 2009-8-21 02:59:00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4楼正解!的确在申请文件中对该提取物具体限定为某一种化学物质,因此,权利要求书限定为该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
但是审查员的观点是:中药提取物在没有进行多种检测手段下,得到的提取物应该是多种混合物,并且从申请人一通提交的文献资料中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仅通过一种TLC检测是无法确定其产物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该唯一化学物质。

fanganbin 发表于 2009-8-25 00:45:44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唉,案子其实不复杂,按“制备方法定义物质”来修改应该还有机会。
但关于此案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既然要保护某一种物质(在中药化学领域习惯叫单体),而该单体又是已知化合物,何必多此一举去公开制备方法呢,在活性试验部分直接描述成“XXX,按文献方法自制,纯度XX%”,或者“XXX,市售”不就完了吗?去公开方法不是画蛇添足吗?

may8205 发表于 2009-8-27 02:56:57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楼上的说的都是后话了!惨痛教训啊!

solo 发表于 2009-8-27 03:11:26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fanganbin wrote:
唉,案子其实不复杂,按“制备方法定义物质”来修改应该还有机会。
但关于此案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既然要保护某一种物质(在中药化学领域习惯叫单体),而该单体又是已知化合物,何必多此一举去公开制备方法呢,在活性试验部分直接描述成“XXX,按文献方法自制,纯度XX%”,或者“XXX,市售”不就完了吗?去公开方法不是画蛇添足吗?

即使是“按文献方法自制”,也需要给出文献出处;如果是源于市售,对于与主题直接相关的物质,按道理也应该给出具体来源,否则可能有公开不充分之虞。

fanganbin 发表于 2009-8-29 07:32:05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个人觉得已知化合物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没必要详细描述已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公开不充分的前提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无法实现。
       具体到本案,化合物是已知的,则其本身及制备方法自然属于现有技术,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知晓”和“获知”的能力,因此说明书中公开不公开具体制备方法都不影响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

may8205 发表于 2009-8-29 21:07:39

Re:请教:不符合法26.4被驳回,一用途专利,该如何答复?

fanganbin wrote:
个人觉得已知化合物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没必要详细描述已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公开不充分的前提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无法实现。
       具体到本案,化合物是已知的,则其本身及制备方法自然属于现有技术,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知晓”和“获知”的能力,因此说明书中公开不公开具体制备方法都不影响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

答非所问啊,仔细看看一楼我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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