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我的疑问是:这种情况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望知情者帮忙解答一下@多谢啦!
Re:商标法四十六条
先要分析,商标法46条为什么会这么规定。一年的期限,是法律给予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的一个缓冲期,即市面上的商品在一年左右基本上可以销售完毕。不会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这期间发生碰撞。
另外,一年内不予核准,并不表示不可以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你的疑问就清楚了。
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撤销时被动程序,被撤销。注销时主动程序。
正如1楼说的,无论哪种情形为达成不被消费者误认这个商标法的基础意义
才有这个发条的存在
Re:商标法四十六条
shengdi08 wrote:先要分析,商标法46条为什么会这么规定。
一年的期限,是法律给予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的一个缓冲期,即市面上的商品在一年左右基本上可以销售完毕。不会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这期间发生碰撞。
另外,一年内不予核准,并不表示不可以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你的疑问就清楚了。
在下愚钝了,还是不清楚,能不能直白一点?多谢!
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wushiyuqishi wrote:撤销时被动程序,被撤销。
注销时主动程序。
正如1楼说的,无论哪种情形为达成不被消费者误认这个商标法的基础意义
才有这个发条的存在
您的话,我也没看懂,高深啊!
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哈哈哈哈,我打字错误,,,是法条,,,,搜狗害了我,,,既然解释达成尚且理解不能
我们来简单说
注销的情形同样依照该法条, 相同相近似的商标一年内不核准。
这样简单明了了,,,
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wushiyuqishi wrote:哈哈哈哈,我打字错误,,,是法条,,,,搜狗害了我,,,
既然解释达成尚且理解不能
我们来简单说
注销的情形同样依照该法条, 相同相近似的商标一年内不核准。
这样简单明了了,,,
我想,我没表达清楚?
我想问的其实是,A注册了某商标,接着又注销了该商标,一年后,B能不能就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提出申请呢?
有点闹心啊 :)
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可以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的确是你之前的表达有些问题Re:商标法四十六条适不适用于申请人自己申请注销商标的情况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和商标局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1.商标局不排除申请人自己在一年内重新申请自己的已经注销的商标,但是其他人是排出的。法院是一律排除。
2.商标局对于“一年”的计算,时间是审查时间,即如果一个商标是今天注销的,再接下来的一年内,如果商标局审查到了这个商标,就会驳回;法院采用的申请时间。
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效率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就目前商标局人员人数和素质的配备来看,根本达不到。况且《行政复议法》也不能约束商标局,所以商标局对此做了相当大的变通。
法院是绝对的按照法律来开展工作的,两个机关不是一个系统,所以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
至于你的问题,就看你是靠哪座山吃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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