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7-19 07:43:58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fufu0001 wrote:
搞明白了,谢谢大家的帮忙~~~


我还是不太明白,看楼上的回答,好像并不一致,楼主能总结一下吗?

这里就先说一下我的看法。

1. 我看不出这两种情况有何区别。

2. 我不太明白怎样会既有情况1又有情况2。

情况1中,一项专利权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针对一种制造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既然属于一项专利,那么就必须满足方法和设备属于一项发明这个条件;然而,如果属于一项发明,那怎么可能出现情况2即同一发明有两个专利。

3. 关于“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来实施方法专利,是否还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问题本身。

“购买者用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来实施方法专利”这一行为,我以为正确的理解是“购买者使用该设备”而非“购买者使用该方法”,因此不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打个比方,我们都有手机,手机包含的专利可不是一个两个,难不成我们为生产经营目的(比如联络客户)打电话需要另外跟所有专利权人申请许可?

所以,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两种情况没啥区别。

另外,如果是区别设备和方法的保护范围,我想可以用这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单位或个人制造了可以实施该方法但有不同于该设备的其他设备,则属于实施方法专利,但不属于实施设备专利,所以,他不需要申请设备专利的许可,而且就算他已经有了设备专利的许可,也需要另外申请方法专利的许可。

pslqqpslqq 发表于 2009-7-19 20:36:38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情况一:一个专利权包含两项独立的权利要求
情况二:两个专利权
我有个问题--一个专利转让的时候,其中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转让了吗?还是根据合同的要求转让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baishazs 发表于 2009-7-20 07:29:56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从形式来看,情况一与情况二的区别如下:
pslqqpslqq wrote:
情况一:一个专利权包含两项独立的权利要求
情况二:两个专利权


楼主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老法第63条,有关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问题。
根据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产品不构成侵权。
试想,如果一种设备是用于实施一种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而销售者在出售该种设备时明示禁止用它来实施其专利方法,那么还会有谁来购买其设备?施加这样的限制条件,无非是希望利用其方法专利权获得进一步的经济利益,而这一点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
因此,不管是一个专利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两个专利权,同样适用利权用尽原则。从这一角度来看,二者又没有区别。

楼上的问题:“一个专利转让的时候,其中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转让了吗?还是根据合同的要求转让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都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因此,这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和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楼上可以自己查一查)。

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属于标的大小的确定问题,应该可以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xwsipi 发表于 2009-7-20 16:43:52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一般情况下,情况1和情况2的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买你的设备,都要你承诺使用该设备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由卖家承担责任,那么即使我不得到你方法专利的许可,你告我等于告你自己,没有区别!
但情况2有种特殊情况就是,两个专利分别属于两个权利人,那么原则上是需要得到方法专利的许可的,但参照上述思路问题也不大,只要购买合同上写清楚即可,责任让卖设备的商家承担就是了。

liyaliyaluo 发表于 2009-7-20 16:47:54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同意上面的。

情况1是争对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

情况2是争对两项专利权的情况。

个人觉得需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liyaliyaluo 发表于 2009-7-20 16:50:21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情况1是争对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

情况2是争对两项专利权的情况。

个人觉得需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xwsipi 发表于 2009-7-20 16:53:01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斜风细雨 wrote:
我还是不太明白,看楼上的回答,好像并不一致,楼主能总结一下吗?

这里就先说一下我的看法。

1. 我看不出这两种情况有何区别。

2. 我不太明白怎样会既有情况1又有情况2。

情况1中,一项专利权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针对一种制造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既然属于一项专利,那么就必须满足方法和设备属于一项发明这个条件;然而,如果属于一项发明,那怎么可能出现情况2即同一发明有两个专利。

3. 关于“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来实施方法专利,是否还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问题本身。

“购买者用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来实施方法专利”这一行为,我以为正确的理解是“购买者使用该设备”而非“购买者使用该方法”,因此不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打个比方,我们都有手机,手机包含的专利可不是一个两个,难不成我们为生产经营目的(比如联络客户)打电话需要另外跟所有专利权人申请许可?

所以,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两种情况没啥区别。

另外,如果是区别设备和方法的保护范围,我想可以用这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单位或个人制造了可以实施该方法但有不同于该设备的其他设备,则属于实施方法专利,但不属于实施设备专利,所以,他不需要申请设备专利的许可,而且就算他已经有了设备专利的许可,也需要另外申请方法专利的许可。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有单一性就可以合案申请,当然分开更可以,还要多交一笔费 呢,国家当然乐意!
手机问题是不存在的,个人使用手机不是生产经营目的,没有专利权人会告手机用户的!就像你在家用盗版软件,有人会来告你么

xwsipi 发表于 2009-7-20 16:55:47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baishazs wrote:
从形式来看,情况一与情况二的区别如下:

楼主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老法第63条,有关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问题。
根据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产品不构成侵权。
试想,如果一种设备是用于实施一种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而销售者在出售该种设备时明示禁止用它来实施其专利方法,那么还会有谁来购买其设备?施加这样的限制条件,无非是希望利用其方法专利权获得进一步的经济利益,而这一点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
因此,不管是一个专利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两个专利权,同样适用利权用尽原则。从这一角度来看,二者又没有区别。

楼上的问题:“一个专利转让的时候,其中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转让了吗?还是根据合同的要求转让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都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因此,这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和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楼上可以自己查一查)。

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属于标的大小的确定问题,应该可以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是整个专利转让许可的,不像美国允许一条条的权利要求分开转让许可。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7-20 22:37:14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多谢楼上的回答。

还有些小疑问。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有单一性就可以合案申请,当然分开更可以,还要多交一笔费 呢,国家当然乐意!”

这没错。不过为保证第二个申请的新颖性,两个申请就需要同一天提交,对吗?

“手机问题是不存在的,个人使用手机不是生产经营目的,没有专利权人会告手机用户的!就像你在家用盗版软件,有人会来告你么”

我举手机的例子是想说明,既然产品是合法制造或进口的,购买方使用该产品就不需要获得专利人许可。这个对吗?我以为这一点对个人购买的手机换成厂家购买的车床都是一样适用的。

此外,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本人尚未阅读过著作权法,但是常识上,著作权侵权不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限制。所以,我以为非生产经营目使用盗版软件亦构成侵权。

理论上说,如果我在家用盗版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当然有权告我侵权,在实践上,几乎没人这么做,我以为是因为告个人,一来费时费力所获赔偿也不多,更重要的是毕竟用盗版的都属于潜在用户,不要得罪比较好。

在比如下载未授权发行的mp3,电影,即便是在家使用,也是构成侵权的,国外最近已经有多起针对个人的控告了。

斜风细雨 发表于 2009-7-20 22:50:44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xwsipi wrote:
一般情况下,情况1和情况2的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买你的设备,都要你承诺使用该设备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由卖家承担责任,那么即使我不得到你方法专利的许可,你告我等于告你自己,没有区别!
但情况2有种特殊情况就是,两个专利分别属于两个权利人,那么原则上是需要得到方法专利的许可的,但参照上述思路问题也不大,只要购买合同上写清楚即可,责任让卖设备的商家承担就是了。


问题是,通过使用该设备来实施该方法,不同于利用其他设备实施该方法,前者是使用该专利产品,后者才是使用该专利方法。

我以为,baishazs 所说的“因此,不管是一个专利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两个专利权,同样适用利权用尽原则。从这一角度来看,二者又没有区别”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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