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suede1119建议查看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4(5)如下: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由此,关于第二个问题:第三件专利申请里,
技术方案B可以要求第二件申请的优先权(2001年6月13日-2001年4月3日<12个月),
技术方案A不可以要求第二件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申请中技术方案A已享有优先权),
但可以要求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2002年3月15日-2001年4月3日<12个月)。
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关于上述问题来一次总结:1.关于申请日的问题,申请日指有一个,就是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面交的,当日就是申请日,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与要求优先权日无关.优先权日是判断该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一个界限点.即是现有技术的划分.
2.关于方案能否要求优先权.见下面答案.
技术方案B可以要求第二件申请的优先权(2001年6月13日-2001年4月3日<12个月),
技术方案A不可以要求第二件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申请中技术方案A已享有优先权),
但可以要求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2002年3月15日-2001年4月3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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