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权 发表于 2009-5-27 19:39:21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你已经走上钻牛角尖的极限了!

A选项说:应当写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法条上说: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但A选项没有说“不应当写类别”啊
你可以这么理解:
选择题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果汁局组织的一种资格考试”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果汁局组织的
B.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
依你的理解那都错了,答案应该是A和B的结合,但正确答案应该是A和B。

请求书中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请求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的,故当选;另外写明其类别是又一必要条件,也应当具备,假如有这一选项,当选无疑。

再给你举个不恰当的例子:
选择题二:
“毛泽东是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伟人”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毛泽东是伟人(这个是事实,当选)
B.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三(也是事实,当选)
依你的理解难道上述两项都错了么?

相信您和大家都一样,从小到大一路考来,我们做过这样的选择题还少吗?任意找几个多选题大都是这种出题思路。赶紧调整思路跳出牛角尖,不要做无谓的假设思考!

说的不一定很准确,请多多指教!

too_late 发表于 2009-5-27 20:25:14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以上回帖都认真拜读了,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接受各位的说法,诚心的学习反省中... ...

尤其是lakern,08年在论坛得到lakern无私奉献的关于撰写的帖子,如获至宝,反复阅读,可惜我08年撰写是历年最低,这是我需要严重反省的另一方面,我的意思丝毫不是责怪lakern的撰写总结,看来我的学习方法真的有问题,钻牛角尖钻的不轻......

1. 不过我完全不能同意lakern的回帖,专利法知道吗?

2. 关于有人说是上下位概念的,我无语......

3.具体实施方式和lakern的回贴,让我立刻想起审查指南上有关于提交申请时对申请人的规定,要写明“姓名及地址”,

仅仅写姓名或者仅仅写地址都是不对的,SIPO自己在编审查指南时,在“及”与“或“上纠结过,应该有一年真题出过这个......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5-27 21:05:42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too_late wrote:
以上回帖都认真拜读了,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接受各位的说法,诚心的学习反省中... ...

尤其是lakern,08年在论坛得到lakern无私奉献的关于撰写的帖子,如获至宝,反复阅读,可惜我08年撰写是历年最低,这是我需要严重反省的另一方面,我的意思丝毫不是责怪lakern的撰写总结,看来我的学习方法真的有问题,钻牛角尖钻的不轻......

1. 不过我完全不能同意lakern的回帖,专利法知道吗?

2. 关于有人说是上下位概念的,我无语......

3.具体实施方式和lakern的回贴,让我立刻想起审查指南上有关于提交申请时对申请人的规定,要写明“姓名及地址”,

仅仅写姓名或者仅仅写地址都是不对的,SIPO自己在编审查指南时,在“及”与“或“上纠结过,应该有一年真题出过这个......


你举的例子很好,正好推翻了你的结论。
指南上规定:要写明“姓名及地址”
所以选项如果是仅写姓名,或者仅写地址,那就是错的,
但是选项如果是要写姓名,或者要写地址,那就是对的。
“应当”一词作用和“要”相同,而不同于“仅”,仅的言外之意是排除其他,而“要”或“应当”没有该引申含义。

weiao 发表于 2009-5-27 22:38:02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楼主没理解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必要条件。请求书中要写的内容多了,还有简要说明多少页、图或照片多少页、申请人地址、邮编、电话、代理人、代理公司,等等等等

A项,顺着读过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充分条件),但不能把结果和原因反了,反过来就未必是对的了

yhl0158 发表于 2009-5-28 00:01:13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注意:09年的新专利法已经把“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删除了。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大木头人 发表于 2009-5-28 02:57:58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就事论事:楼主思维正常,无需药治;国知局有药可治。

这种题目,命题者可以随意给出答案。说它对,因为描述本身符合罗辑,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说它错,因为与法条的直接描述不一致,或不是法条描述的全部条件。还有的题目,描述本身是错的,但它可以套用法条。

这种题目多着呢: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他事项。(只能靠运气判断)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描述成最低不少于x人?)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明白的糊涂,糊涂的明白)

每年公布答案后不是都在征求意见吗?药就是对有代表性的意见予以回复,并公示。

xiaoyong5 发表于 2009-6-1 01:14:01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大木头人 wrote:
就事论事:楼主思维正常,无需药治;国知局有药可治。

这种题目,命题者可以随意给出答案。说它对,因为描述本身符合罗辑,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说它错,因为与法条的直接描述不一致,或不是法条描述的全部条件。还有的题目,描述本身是错的,但它可以套用法条。

这种题目多着呢: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他事项。(只能靠运气判断)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为什么不描述成最低不少于x人?)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明白的糊涂,糊涂的明白)

每年公布答案后不是都在征求意见吗?药就是对有代表性的意见予以回复,并公示。

有道理。。。

stan2 发表于 2009-6-1 06:08:16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你很正常,你已经接近真相了;
凡是深入、反复研究过历年试题的,都会有你的思维模式;
我也经历过你这种阶段,深有体会;
抠是必须得,但还得上升一个层次,
那就是,要分析,哪里该抠哪里不该抠,其中有一部分存在运气成分。

mashifei 发表于 2009-6-3 20:50:44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考试就是考试,考试只是考试。

too-late,你一定没参加过公考。尤其是近两三年的公考。

一切都over了。下次考试时间:09年12月5、6日。

tgl888 发表于 2009-6-4 00:29:11

Re:让人无奈无语的专代考试:2008年卷1第2题

考试经常有应当,可等字眼,一定得万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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