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优先权问题

2007-8-8 19:20
26442
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在后申请最迟在在先申请12个月内提出,这么短的时间内,在先申请怎么可能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呢?
还有,授予优先权是不是在提出书面声明的时候审核通过就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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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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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8-8 19:25:16

Re:请教优先权问题

12个月授权,为什么不可能,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届满多少日,才能授予专利权吧,所以12个月授权是合法的,当然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审查速度达不到那么快,所以24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才能授权。

我想说的是12个月授权是可能的,只要撰写没有问题,上面有人,有关系,走个捷径应该存在吧。

“授予优先权”,是不是打字打错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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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uan010  注册会员 | 2007-8-8 21:25:25

Re:请教优先权问题

,呵呵,知道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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