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复审和无效中的修改

2007-8-5 23:00
67873
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在复审中的修改是不是应该理解为修改必须按照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进行。对于在实审中未按通知书进行的修改,但是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情况在复审的修改中是不适用的。(我的理解对吗??)

您能举几个未按通知书进行的修改,但是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例子吗?? 感觉这种情况很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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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P377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指南 P470
2.2.4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问题:既然外观专利在无效中是不允许修改的,怎么会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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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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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6 23:28:01

Re:复审和无效中的修改

有关复审中文件的修改原则是:不超出驳回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范围,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情况在复审的修改中也部分适用,但其范围仅是:“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超过这个范围的情况一般是不允许的。

上述两个例子就是未按通知书进行的修改,但是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例子。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兼顾效率的同时避免审级损失。如果超过此范围审查,因为此时为复审程序,则有可能使申请人对驳回意见中未提及的问题丧失了近一步复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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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6 23:48:29

外观设计无效中的修改原则

外观专利在无效中是不允许对图片本身进行修改的。可以修改的情况是指外观设计部分无效的情况。外观设计部分无效只能发生在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当成套产品中的某件产品被宣告无效,而其他套件还依然有效时,则将出版部分无效的公告,公告中将被无效的套件图片排除,这就是《审查指南》所说的外观设计无效中对图片或照片的修改,
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4 06:26:26

Re:外观设计无效中的修改原则

非比寻常 wrote:
外观专利在无效中是不允许对图片本身进行修改的。可以修改的情况是指外观设计部分无效的情况。外观设计部分无效只能发生在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当成套产品中的某件产品被宣告无效,而其他套件还依然有效时,则将出版部分无效的公告,公告中将被无效的套件图片排除,这就是《审查指南》所说的外观设计无效中对图片或照片的修改,
此处的”修改“属于词义不清,同样的”修改“在不同的地方表示不同的含义,容易引起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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