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在复审中的修改是不是应该理解为修改必须按照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进行。对于在实审中未按通知书进行的修改,但是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情况在复审的修改中是不适用的。(我的理解对吗??)
您能举几个未按通知书进行的修改,但是消除了缺陷可以被接受的例子吗?? 感觉这种情况很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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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P377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指南 P470
2.2.4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问题:既然外观专利在无效中是不允许修改的,怎么会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的规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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