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 wrote:
问题一、(考试指南P139)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这一部分第 (2)款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请问这一段话该怎么理解,为什么不能享有优先权呢?另外,为什么要强调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 字面理解是如果在后申请某个技术方案包括A or B (以及C,D...),那么该两个技术特征可以分别享有外国优先权,但是如果某技术方案由A+B构成,那么A和B不能同时享有外国优先权。我的理解是一个是因为优先权要求定义是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技术特征应该真包含于先申请,可能是因为在后申请的技术效果上很难确定,因为A和B从来没有同时出现在某项在先申请中吧。
问题二、(考试指南P148)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5.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请问如果这一产品如果已经商品化了,还能申请专利吗?这好像与审查新颖性中的使用公开有点冲突。(考试指南P134 2.1.3.2 使用公开中写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
请问该怎么理解这两条规定。
肯请各位高人指点迷津,小弟不胜感激!
我的理解是指申请日到审查创造性这段时间里商业上获得成功吧,或者甚至是公开日到后者的时间内。而且下文也提到如果该商业成功仅仅是由于商业操作而获得的是不能认为具有创造性的。
讨论讨论,希望有前辈能帮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