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公司在A国申请一发明专利H,一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以H专利为优先权在B国申请专利,是否可以?不过不可以,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可以的:
1、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但是个人以为,这种情况属于1中的情况,可以直接要求,满足优先权要求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