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2007-8-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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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高校教授,以自己为申请人申请了专利,但地址写的是所在的院系,发明人则有好几人,他是其中一个。

请问,该教授有没有可能把本应为职务发明的技术据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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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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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oagou2dai  注册会员 | 2007-8-1 16:50:30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这个不是可能的问题,而是已经存在的事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应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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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1 16:54:37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可能性是有,但是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不做判断。
依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具体判别。
但是如果教授一直在此院校,那么院校会可能争夺申请权和专利权?我估计难。
所以申请也就申请了,除非后来这个教授和院校有矛盾,那也不过是协商解决;不至于闹到法庭,最后强制执行权利转移。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1 16:55:25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何以见得属于‘本应为职务发明’,有什么证据列举一下,要知道非职务发明是受专利法保护的。
教授,地址,院系,发明人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8-1 17:00:23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是否是职务发明,应该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细则11条的规定,地址只是为了邮寄方便留的通信地址,在这里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所以,你说的情况,可能存在,要具体看。
乡绅  注册会员 | 2007-8-1 17:14:52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zls0 wrote:
何以见得属于‘本应为职务发明’,有什么证据列举一下,要知道非职务发明是受专利法保护的。
教授,地址,院系,发明人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这是个生物医药的专利,一般个人不可能自己有实验室、实验设备搞出这样的发明。该教师应该利用了他所在院系的实验室和设备。
如果是自己的发明,为什么不写自己家里的地址,而写院系的地址?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8-1 19:02:11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明摆着高校不愿意出申请经费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8-1 19:02:13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乡绅 wrote:
一位高校教授,以自己为申请人申请了专利,但地址写的是所在的院系,发明人则有好几人,他是其中一个。

请问,该教授有没有可能把本应为职务发明的技术据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

这里要看情况
如果教授和几个朋友 一起进行的是本职工作以外非学校任务的发明创造,且不是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在其他几个设计人同意的情况下,这样申请是没有问题的。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8-1 19:06:08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即使 主要利用了学校的实验室,如果他 支付了使用费,该发明创造也同样可以为非职务发明,如果有约定的就更加了。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1 21:28:06

Re:教授的职务发明问题?

乡绅 wrote:
这是个生物医药的专利,一般个人不可能自己有实验室、实验设备搞出这样的发明。该教师应该利用了他所在院系的实验室和设备。
如果是自己的发明,为什么不写自己家里的地址,而写院系的地址?

首先,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之外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属非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的内容属生物医药,更不是职务发明的充分必要条件。
不写自己家里的地址,而写院系的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讯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自己的发明写上述地址无可厚非。

上述几位楼主分析有道理。由于我国到目前还没有职务发明法,专利法确定职务发明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是罗列了几种,使用起来受到若干因素影响,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用简单的十分不恰当的理由判断是职务发明不是专利法的本意和精神。
你的情况最好经过诉讼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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