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2007-8-1 00:51
772717
请问:
如果一件产品在售出时尚不侵权,而在最终用户的使用中该产品发生了变形或者表面脱落后,恰好与某项关于形状或者表面处理的专利发生冲突。这样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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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man118  新手上路 | 2007-8-1 01:27:29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应该不算吧,因为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是个体突发,而不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进行的。如果要算的话,我倒想知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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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8-1 01:31:54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这个要具体分析了,分析这个产品的用途,变形或其他因素的情况,使用者如何使用等等因素。
比如,如果销售者销售的是必须经过变形后变成专利产品的形状才能使用的产品,就涉嫌侵权,如果是还有其他用途的产品,就可能不侵权。
具体情况很复杂,你给出的条件也太少,还有点不清楚,就不多说了,建议还是私下找人具体分析吧,呵呵:)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1 02:53:37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使用中该产品发生了变形或者表面脱落后,恰好与某项关于形状或者表面处理的专利发生冲突\'
存在不故意和故意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只要使用它,并且赢利,造成专利权人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应当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属侵权.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7-8-1 16:43:21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有这样一项专利(专利号CN02127467.3),独立权利写道:
一种滑动部件,其特征在于,
一具有滑动表面的金属体;以及
在该滑动表面上形成的热塑性聚酰亚胺涂层

在阅读整篇专利后发现,它所说的滑动表面就是金属体最外层的与其它零件发生接触的接触层
而现采用的技术一般是金属体表面涂热塑性聚酰亚胺涂层后,再涂一层其它成份的最外层,如此则由最外层与其它零件发生接触,塑性聚酰亚胺涂层作为粘结剂使用,分析下来不会侵权。然而,长期使用表面难免产生脱落,则塑性聚酰亚胺涂层可能成为接触层。但这并不是设计者的本意。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我们生产和销售者有责任吗?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8-1 16:52:15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如果对方的技术特征就是在最外表面形成的热塑性聚酰亚胺涂层,而不是在该涂层上再加一层,则你们的产品并不侵权.销售者也不侵权.因为技术特征不同.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7-8-1 17:03:30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常规意义上,聚酰亚胺树脂是作为粘结剂,粘结金属本体和外层的滑动涂层,该专利正是利用了它不常规的用法,即将聚酰亚胺树脂作为滑动涂层,从这个意义上,它是有一定的新颖性的。

而我们只是想采用常规的用法,却担心使用过程中,表面涂层脱落,使聚酰亚胺树脂行使了表面滑动层的作用。

所以我们很想了解一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突变导致产品与专利相同,我们生产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7-8-1 17:12:24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zls0 wrote:
\'使用中该产品发生了变形或者表面脱落后,恰好与某项关于形状或者表面处理的专利发生冲突\'
存在不故意和故意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只要使用它,并且赢利,造成专利权人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应当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属侵权.

想再请zls0回答一下,因我们认为专利所说的效果并不是它描述的那样,而采用另一种常规作法反而效果较好,所以我觉得肯定不存在故意侵权的问题。表面层磨损和脱落是工艺上的缺憾和自然现象,那是否就算无意侵权了?不过很冤啊!!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8-1 19:19:47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babyface wrote:
常规意义上,聚酰亚胺树脂是作为粘结剂,粘结金属本体和外层的滑动涂层,该专利正是利用了它不常规的用法,即将聚酰亚胺树脂作为滑动涂层,从这个意义上,它是有一定的新颖性的。

而我们只是想采用常规的用法,却担心使用过程中,表面涂层脱落,使聚酰亚胺树脂行使了表面滑动层的作用。

所以我们很想了解一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突变导致产品与专利相同,我们生产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谢谢babyface给我们带来这么一个好案例。
个人理解如下:
开始我们使用的不是专利产品,当使用到一定时间表层磨损后我们的产品变成了专利产品。成为了使用专利产品,这就是事实,既然使用了专利产品,就侵权。
至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我的看法如下:
如果我们的产品是合法购买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我们的产品是自己生产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orfo  注册会员 | 2007-8-30 07:46:51

Re:求教:专利侵权判断

该专利写的很赖皮,但我认为楼主讲的情况不会侵权。
本案中有一个事实楼主没有交代清楚,“现采用的技术一般是金属体表面涂热塑性聚酰亚胺涂层后,再涂一层其它成份的最外层”是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可以拿来无效涉案专利,一是直接打其新颖性,二是说明“现采用的技术”使用一段时间后“最外层”脱落,导致涉案专利被使用公开,一定要找个在先的例子,哪怕是只脱落一点点也好。其实无效多半是不成功的,但权利人的答辩就会成为将来侵权诉讼中我们用来对抗权利人的依据。
如果是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后,干脆直接打小日本的无效,请留意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滑动部件,其特征在于,一具有滑动表面的金属体;以及在该滑动表面上形成的热塑性聚酰亚胺涂层。”小日本没学好中国话,港专的同事大概案子太多,也没帮他改,细则20.1这关恳定过不了,“滑动部件”、“金属体”、“涂层”三者的关系显然不清楚,保护范围自然也不清楚。还有是不是以每一种方式“形成”的“涂层”均能实现发明目的,用刷子刷上去可以吗?那么“涂层”与“滑动表面”的连接关系是否有擦了细则21.2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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