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3.3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1)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专利局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作出处理,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请问保密专利的审查究竟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还是在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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