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第十条,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那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港澳台地区转让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是否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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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7-31 17:14:17

Re:涉及港澳台地区的转让 是否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ii)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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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31 17:18:48

Re:涉及港澳台地区的转让 是否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中和详解中,没有给出这个方面的解释。但根据法的精神,此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
港澳台不属于外国人,但也不能按照国人对待,就造成了在执行上也需要批准,参照外国人,尤其是对台。
surf8848  注册会员 | 2007-8-1 03:46:12

Re:涉及港澳台地区的转让 是否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为什么不看指南呢??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 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i) 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i)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i)的规定处理。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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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排列组合还应该能解决你的问题。
zxjgwb  注册会员 | 2007-8-1 15:08:22

Re:涉及港澳台地区的转让 是否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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