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P232
4.11.3.2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撰写方式及要求同样适合于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的,审查员应当针对修改文本提出审查意见,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时仅陈述意见而未对申请文件作修改的,审查员通常可以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坚持先前阐述过的意见;但是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或者出现本章第4.11.3.1节中所述的某些情形时,审查员应当考虑新的审查意见。
问题:这句话好象是说如果申请人未修改申请文件而只是陈述意见,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指出过的缺陷。这时审查员可以在发通知书而不是直接驳回。
但是指南P230 “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指南P247“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审查员可以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出现了只阐述意见而未对文件进行修改,虽然驳回的事实,理由,证据都没有变,并且也符合了听证原则,那么审查员是不是可以选择直接驳回或者再次发通知书两种处理方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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