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2007-7-28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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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报《民间专利发明人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布有着“手机防盗第一人”称谓的专利发明人解文武在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中胜诉。

       再结合《人民网-市场报》的报道:
  解文武的这项发明早在专利优先权申请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已通过技术推广许可厦门夏新公司实施,并生产出了世界第一款自动报失(智能防盗)手机。在专利授权后,发明人还先后同深圳天时达、杭州东信、北京CECT、北京恒基伟业等4家手机厂商补签了《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协议》。
  这样的事实至少说明同发明人签约的5个手机厂家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常规知识角度在专利优先权申请日前没有轻易想到这个技术方案。

       从以上报道的事实来看:法院撤消复审委的决定维持解文武的专利全部有效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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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QH  新手上路 | 2007-7-28 03:33:06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人民网 >> 科教 >> 科技 >> 技术创新  2001年9月26日08:11   

手机商屡屡被盗后发明防盗新方法

  安徽省宿州市一名商人在手机屡次被盗后,“悟出”一项发明专利,能协助追回遗失或被盗的手机。

    从1999年起,宿州市手机经销商解文武经营的手机商店和手机营业柜台屡次被盗。今年初,他的一批手机货物在从合肥运往宿州的途中又遗失,令其蒙受巨大损失。

    据报道,解文武发现,防盗器可识别陌生人,然后通过设定的电话通知主人,家里可能来了窃贼。那么丢失的手机也可通过类似方式找回。

    受此启发的解文武说:“通过在手机主板上编写软件程序,并设置相应密码,买回手机的机主在使用时,输入自己或亲人好友的手机号码或具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在不知道密码情况下,这种手机在换卡使用时,会自动间隔拨打你先前输入的亲人好友手机或电话,非法使用者会在毫不知情中暴露了其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从而很容易追回”。

    他的这种“隐形自动轮流拨号”方法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他说只要在手机上添加这一功能就可以了。

    据悉,一些手机厂家已和解文武联系开发此方法的事宜,他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和一些手机厂商联系,尽快把这项发明开发出来。   


《江淮晨报》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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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o_newman  专利审查员 | 2007-7-28 07:00:53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把申请号发上来吧
zls0  认证会员 | 2007-7-28 17:12:38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jsp
shurum  新手上路 | 2007-7-28 23:41:12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专利号01802972.8,可参阅《民间专利发明人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 》帖子后的跟帖原告解文武的起诉状。
shurum  新手上路 | 2007-8-1 23:44:23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专利号01802972.8是个PCT转到中国的申请号,该发明专利不仅通过了实质审查,而且还通过过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因费用问题放弃进入其他国家。
以上材料来自http://post.baidu.com/f?kw=%BD%E2%CE%C4%CE%E4
WANGM  新手上路 | 2007-9-4 04:48:21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8472号决定没有按照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判断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适用错误。
1、确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方法错误,标准掌握不当。
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第一步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明确指出:“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第(2)点第一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区别特征时,要从“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区别特征,就是说,要从两个整体接近的技术方案中寻找其区别。8472号决定却是对两个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进行概括和归纳,以找出他们的相同之处或者共同的上位概念,从而得出相同或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尤其是在对比过程中,没有先从整体上对比,结果漏掉了两个技术方案中有关进行信息存储和处理的组件等技术特征的对比,明显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在本案中,本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实现发明目的所采取的步骤、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方法技术方案的步骤也是技术特征,在这些步骤中,具体功能的实现方式只是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不是方法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很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在于其步骤的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8472号决定并没有考虑两个技术方案实现步骤的不同,更没有体现出对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对比结果。
8472号决定中在多处(具体分析见本起诉书第三点)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1公开时,仅仅以该技术特征所依赖的设备功能是否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为标准判断其是否被公开,既没有考虑两者实现该设备功能所依赖的技术基础是否相同,也没有考虑步骤技术特征对前后步骤的衔接作用之不同,甚至对于该设备功能的技术实现手段的区别未加以注意,属于对审查指南中的确定区别特征标准掌握不当。8472号决定判断区别技术特征的标准不正确,导致错误地划分了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
2、没有重新确定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
审查指南规定,“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第(2)点第一段、第二段)。
在对比文件1被认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就要重新确定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对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技术启示。但是8472号决定没有根据两个技术方案的不同,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判断方式明显违反了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判断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对认定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错误。
3、判断对比文件1对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标准错误。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第(3)点第一段)。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而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应当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或“是否为相关的技术手段”,其中相关的技术手段是指“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第(3)点第一段、第二段)。
8472号决定在没有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对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判断(具体分析见本起诉书第四点),判断过程中仅凭两个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所利用的设备功能是否相同,以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违反了审查指南中应当考虑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来确定是否为“相关的技术手段”的规定。
被告审查过程中的上述三个问题,都违反了审查指南的规定,是8472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并最终得出错误结论的原因。
——以上内容摘自原告起诉状
panjuegz  新手上路 | 2007-9-19 06:13:33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判决书在这儿: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07032&sty=1&tpg=1&age=0
zlzddzz  新手上路 | 2007-10-11 21:52:16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从学生们的讨论中听到复审委已做出无效解文武专利的决定时,我是很惊讶的,当时,我还对学生说或许海尔找到了对解很不利的证据。

现在看来,是潜规则起了作用。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2 00:55:46

Re:复审委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实错了

诶一帮墙头草,专利无效与否完全看专利代理人的发挥和攻击点,如果你抓不住对方的弱点,代理人看不透整个技术那就是输,这个和技术本身无关.这个世界上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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