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这个应该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体现,但是专利必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则不适用。
举个例子:某人发明了可以治疗禽流感的药,而此时,禽流感在多个省大面积爆发,情况危机,这个时候这些省政府就可以报请国务院对该药实行推广应用。
发现这点和强制许可十分相识,但也有区别:
推广应用:针对的是发明;强制许可:发明和实用新型;
请求人和批准人也不同。
回楼上: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在我国申请专利,我认为就算能申请专利,在他发明的那个年代他也不会去申请专利的,一是,当时社会对专利的认识不够,二是,我觉得他的思想觉悟肯定会让他把该技术介绍个广大农民朋友。所以,该技术不存在专利法14条的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