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关问题,中国有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应涉及道许多原则:如法制、民主、公平和效率以及顺序原则等。
专利法的特征为:其一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各国专利法都同时对有关专利的实体问题和专利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加以规定;其二是特别法。专利法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三是国内法。专利法只在本国范围内生效。法及细则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和\'“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等又属于程序性规范条款,给出了程序规则,真可谓程序规则寓于实体性规范之中.
几种法律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中遇到不同问题时可能出现衔接的漏洞再所难免。
至于楼主所说‘说明书根本就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这时如果审查员一气之下径行将其驳回,而申请人又不知趣,一味申请复审,那么我想可能结果会是复审委以原审查员未给予专利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而撤销原驳回决定,那么接下来的继续审查中,审查员可以走一遍听证的程序,再将该专利申请驳回’。
从社会成本、经济利益和人事关系等考虑,该情况发生的几率甚少,不然还制定那么多法律、细则、法规、条例和办法等还有什么用呢!
班门弄斧,不可细细推敲啊! |